江西首例涉不合格大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粮油加工厂被判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 辉
□ 《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易 康 宋迎娟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萍乡某经营部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次重量为10千克的大米20包,共计200千克。之后销售给萍乡某购物中心的超市,该超市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2月,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
2019年2月12日,萍乡某贸易公司从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为10千克的15包大米,共计150千克。之后销售给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也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应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判决生效后,为更好地保护众多消费者的权益,萍乡中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源头消除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化解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萍乡中院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 《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易 康 宋迎娟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萍乡某经营部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次重量为10千克的大米20包,共计200千克。之后销售给萍乡某购物中心的超市,该超市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2月,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
2019年2月12日,萍乡某贸易公司从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为10千克的15包大米,共计150千克。之后销售给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也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应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判决生效后,为更好地保护众多消费者的权益,萍乡中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源头消除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化解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萍乡中院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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