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治方式化解金融风险
规范金融商事担保活动不能单凭行业自觉,还须提升司法裁判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性
□ 王春霞
2月8日晚,央行官网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发展,普惠金融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稳中有升。
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侵蚀金融稳定、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商事担保纠纷日渐增多,如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分支机构越权违规担保或出具资信证明等情形愈发普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或超过限额对外提供担保变相侵犯中小股东和股民利益,此外还有一些企业“钻空子”“打擦边球”,突破金融商事担保约束获得超过自身能力的贷款额度。
对此,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原银监会曾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件给予了合计7.22亿元的罚款,创下银行业史上最大罚单。此外还有ST升达、ST加加、ST慧球、高升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接连被媒体曝光,因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违规担保问题,受到处罚甚至濒临退市。
担保作为确保主债履行的保障措施,是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稳定,还可能使其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甚至牵涉诉讼程序。更大的挑战在于,由于金融商事担保主体之间本身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备受争议的多家企业“联保互保”连带担保模式,一旦其中一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极易形成“多米诺骨牌”诱发风险连锁反应,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明显增加。这也从侧面说明,规范金融商事担保活动不能单凭行业自觉,还须提升司法裁判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性。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去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强化金融风险源头防控的能力。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参与经济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完善政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再次明确要“妥善审理涉金融案件,依法惩治以金融创新为名的违规行为和逃废债行为”。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商事担保的适用规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商事担保风险,加快促进新型金融担保模式的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和股民的合法权益,减少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不只是提高单个企业的风控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各个市场主体都有意愿有能力去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着眼于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为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以量化适用的“紧箍咒”、加上了一道合规经营的“安全带”,是人民法院为减少和化解经济金融领域的纠纷而作出的司法回应,将有力提升我国金融担保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法治是化解金融风险的可靠手段。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携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个金融参与主体应当明白什么可以为、哪些不可做,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合理边界。惟有如此,才能让金融商事担保在服务实体经济上走得远走得稳走得赢。
□ 王春霞
2月8日晚,央行官网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发展,普惠金融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稳中有升。
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侵蚀金融稳定、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商事担保纠纷日渐增多,如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分支机构越权违规担保或出具资信证明等情形愈发普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或超过限额对外提供担保变相侵犯中小股东和股民利益,此外还有一些企业“钻空子”“打擦边球”,突破金融商事担保约束获得超过自身能力的贷款额度。
对此,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2017年,原银监会曾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件给予了合计7.22亿元的罚款,创下银行业史上最大罚单。此外还有ST升达、ST加加、ST慧球、高升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接连被媒体曝光,因涉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违规担保问题,受到处罚甚至濒临退市。
担保作为确保主债履行的保障措施,是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稳定,还可能使其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甚至牵涉诉讼程序。更大的挑战在于,由于金融商事担保主体之间本身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备受争议的多家企业“联保互保”连带担保模式,一旦其中一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极易形成“多米诺骨牌”诱发风险连锁反应,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明显增加。这也从侧面说明,规范金融商事担保活动不能单凭行业自觉,还须提升司法裁判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性。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去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强化金融风险源头防控的能力。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要积极参与经济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完善政法机关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再次明确要“妥善审理涉金融案件,依法惩治以金融创新为名的违规行为和逃废债行为”。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商事担保的适用规则,对于有效防范金融商事担保风险,加快促进新型金融担保模式的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和股民的合法权益,减少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不只是提高单个企业的风控能力,更重要的是使各个市场主体都有意愿有能力去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着眼于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为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以量化适用的“紧箍咒”、加上了一道合规经营的“安全带”,是人民法院为减少和化解经济金融领域的纠纷而作出的司法回应,将有力提升我国金融担保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法治是化解金融风险的可靠手段。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携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个金融参与主体应当明白什么可以为、哪些不可做,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合理边界。惟有如此,才能让金融商事担保在服务实体经济上走得远走得稳走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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