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划定网络人格权保护红线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随着互联网深度嵌入社会生活,人格权侵权的场景也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近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人格权益保护相关案件27480件;随着时代发展,人格权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网络传播、消费评价、信息处理等日常场景。
近日,湖北省高院首次集中发布的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中,有一半涉及网络场景下的人格权侵权。湖北省高院通过个案裁判清晰划定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边界,为网络空间的各类主体明确了行为红线。
恶意抹黑企业构成商誉侵权
某科技公司运营拥有百万粉丝的汽车类短视频账号,其购买某车企新上市车型后,先后发布该车型53条拆解视频,在其中使用“塑料材质”“省成本”“设计奇葩”等贬损性表述。某汽车公司举报后,某短视频平台认定相关视频违规并将其下架。此后,某科技公司仅对车辆标识作模糊处理,仍持续发布该系列视频,还在评论区作出“被河蟹(和谐)掉,并非自删”等误导性表述。某汽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有关该车型的全部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网络测评和消费评价应当以真实体验和客观事实为基础,某科技公司既非普通消费者,亦非专业检测机构,未形成正常使用体验,却采取碾压、剐蹭等破坏性手段拆解新车,发表大量贬损言论并刻意引导负面认知。在相关视频被平台认定违规后,仍以模糊车辆标识的方式继续发布误导性言论,主观过错明显。遂综合考量案涉视频数量、传播范围、商业报价、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以及车企研发投入、车型上市周期等因素,判令该科技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湖北省高院在发布该案例时明确,法人名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经营利益,也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互联网平台和自媒体的发展,拓宽了公众表达、消费评价和舆论监督的渠道,但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事实依据、逾越合理边界,更不能成为恶意贬损企业名誉、攫取流量利益的工具。本案明确了网络测评应当遵循的事实基础、专业边界和责任后果,释放了恶意贬损企业商誉必将付出法律代价的鲜明信号。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案中,测评公司并非消费者,其网络言论并非消费者评价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性质属于恶意商业诋毁。其暴力破坏、言语贬损、下架后仍扩大影响并引导舆论等行为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侵害他人商誉权。
“正常消费者批评与恶意商业诋毁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真实体验和客观事实为基础且未超出合理评价的必要限度。具体需要结合言论主体的身份,评价言论是否有事实基础,是不是客观描述而不带有侮辱贬损等主观恶意,是否出于正当维权目的而非商业利益目的,是否造成毁损商誉的严重后果等加以判断。”陶盈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类恶意测评、黑公关是互联网行业的顽疾,很多自媒体靠‘黑红’路线涨粉,甚至有竞争对手花钱雇人发黑稿,对企业的伤害非常大,这种行为轻的是民事侵权,重的还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许秋莉认为,这个判决对整个行业都有警示意义,不管是自媒体还是企业,做内容都要守住法律底线,不能为了流量毫无底线地抹黑他人。
私密影像传播全链条追责
陈某系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在与王某交往期间,王某用手机拍摄了两人数段性爱视频。后陈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复合遭拒,王某先后将视频用手机播放给李某等人观看和翻录。获得视频的数人又分别将视频进行裁剪编辑、在网络上传播或售卖获利,造成视频和截图线上线下大范围传播,甚至被上传至非法网站。陈某遭受网友调侃和辱骂,导致其停止直播并服农药自杀,后被送医获救。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等8人给予治安处罚,并对王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王某被法院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李某等11人,诉请各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王某为发泄不能复合的负面情绪,追求不健康的性心理满足,将案涉视频提供给他人观看、翻拍,李某等人在获取视频后,将视频向多人传播,刘某等人贩卖视频牟利,社会影响恶劣,对陈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陈某的隐私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王某、李某等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突破了社会道德准则,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受刑事追责或行政处罚之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陈某的平台账号关注、点赞和直播收入状况,判决王某等11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根据各被告的过错大小和违法程度分别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湖北省高院指出该案典型性在于,本案中,王某因强制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他多名侵权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侵权人均被判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力地打击了这类严重侵害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也向社会公众传递出强烈信号:在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隐私更非牟利工具,法律对传播私密影像、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零容忍”。
“这个案例最重要的突破,是打破了‘法不责众’‘转发不担责’的错误认知,建立了全链条追责的规则。”陶盈表示,该案有效地打击了群体性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精细化区分各行为人的参与度、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对首发者追究刑事责任,部分传播者承担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全部参与者均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打破只抓源头的惯例。
陶盈指出,传播他人隐私不需要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私密活动就构成侵害隐私权,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就构成侵害名誉权。本案纠正了公众对于法不责众、转发不担责、微信群内传播不属于公开传播、视频真实且未牟利就不违法等认识偏差。
许秋莉表示,实践中很多人有“吃瓜”心态,看到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随手转发,觉得“法不责众”,这种认知非常危险,“不只是私密视频,网络上发布的当街侮辱他人的视频,随手转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样要担责”。
“很多人觉得网络是匿名的,实际上每一次转发都有迹可循,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所有参与传播的人都要负责。”许秋莉指出,本案中首发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是比较重的处罚,如果传播过程中存在售卖牟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行业惯例”不是侵权挡箭牌
邓某是抖音平台拥有一定粉丝的网络主播,拍摄模特穿搭图文视频开展服装类商业活动,某电子公司在某东平台经营女装专营店时,从服装批发网站获取女装商品,在该商品链接中擅自使用邓某的服装穿搭图片进行商业推广和宣传,后该商品因销量低下架。邓某主张该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其服装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侵害其肖像权,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照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某电子公司未经邓某许可将其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电子公司以其系从上游供货商处下载图片、属于电商行业普遍操作、系合理使用等抗辩理由,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法院不予采纳。结合邓某肖像具备商业价值,综合考量图片使用来源、数量、用途、时长及同类宣传市场报价、商品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判令某电子公司赔偿邓某损失6000元。
湖北省高院指出,部分电商经营者为追求便捷和低成本,存在着“图片拿来就用”的惯性思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穿搭图片进行商品宣传,忽视了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尊重。这种行为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电商经营中的“行业惯例”不能对抗肖像权保护。本案清晰地界定了商业推广与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也警示广大电商经营者,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行业惯例”不得凌驾于法定权利之上,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免责理由。
“‘存在即合理’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哪怕全行业都在盗图,也不能把违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许秋莉表示,电商盗图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商家不知道侵权,而是维权成本太高,博主维权要公证、要起诉,花几个月时间,最后赔的钱可能还不够律师费,很多人就懒得追究了,商家才会有恃无恐。
许秋莉认为,这个案例提醒所有经营者,不管是用博主照片还是普通网友的照片,只要用于商业用途,就必须先获得授权,否则就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一定要获得合法授权并进行合理使用,仅在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法定事由时可以免责,不能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陶盈表示,行业惯例并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普遍存在的电商盗图卖货的行业乱象亟待司法整顿,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的人格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业惯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侵害人格权的法治红线不能被僭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