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爱鸟日前夕,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深入女儿河天鹅湖湿地公园、翠岩镇鹭岭,亲手竖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标牌予以公告,以法治之盾守护羽翼之约,用司法担当践行生态文明理念。
近年来,随着锦州市小凌河、女儿河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两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大量野生鸟类常年在此繁衍栖息,其中不乏天鹅、白鹭、丹顶鹤、东方白鹳等多种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为切实保护珍贵野生鸟类资源,有效保护城市河流及周边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平衡,今年3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这也是辽宁法院首例鸟类专项司法保护令。
据锦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该份《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将法律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禁止行为,提出了六条禁止性规定,全面禁止实施危害野生鸟类、栖息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等行为,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有力震慑,从源头遏制破坏行为。同时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全力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锦州法院为城市可持续发展锚定绿色坐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愿景。
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法院干警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手册,耐心讲解保护野生鸟类意义,以及破坏野生鸟类生存环境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让保护野生鸟类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一直以来,锦州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各类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纠纷案件,严格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护鸟”司法屏障。此次《野生鸟类司法保护令》的制发,不仅彰显司法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也为全社会树立了生态保护法治标杆。
下一步,锦州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令引领效应,完善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爱护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让野生鸟类在司法的庇护下,共同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