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入狱罪犯冒名之后
“案卷都快翻烂了。”赵生霞说,终于在葛一文的户籍材料中发现了疑点
一些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被定罪判刑,导致被冒名者无故产生犯罪前科、背上“罪犯”标签,严重损害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葛一文(化名)曾于2008年3月20日被辽宁省某法院(以下简称原判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是真“撒谎”还是假“犯罪”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葛一文坚称自己此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
“最初,我以为葛一文怕自己的‘前科’影响案件办理,才隐瞒事实。”办案检察官赵生霞说:“在多次告知其不交代的严重后果后,葛一文还是坚决否认。”
到底怎么回事?
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赵生霞将相关情况向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认真梳理后,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恢复葛一文案前清白身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合法性研究及风险性研判,选取多名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最终,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赴北京、黑龙江、辽宁等省市,跨越7000余公里调取证据,查明真相,恢复葛一文涉案前清白身份。
真相是什么?
带着这个疑问,赵生霞从案卷入手,反复查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案卷都快翻烂了。”赵生霞说,终于在葛一文的户籍材料中发现了疑点。
案卷显示:葛一文的身份证于2008年4月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办理,但是按照他“前科”判决的执行时间来看,这个时候其应该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现场办理身份证的条件。
“矛盾点显现。”赵生霞说,如此明显的证据矛盾更加坚定了其深挖彻查的决心。
随后,赵生霞与专门办案组工作人员赴黑龙江省,调取葛一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就葛一文曾于2008年4月亲自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公民二代身份证的事实进行核实。
同时,调取原判决中执行监狱释放证明与服刑记录,确定“葛一文”前科服刑时间自2007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10日,且无中途外出。
时间与空间上的“矛盾证据”相互碰撞,初步证实了葛一文与原判决中的“葛一文”并非同一人。
原判决中的“葛一文”到底是谁
“距离真相又近了一步。”赵生霞思考,到底是谁让葛一文背上了“罪犯”的标签?
为此,赵生霞与专门办案组同事再次仔细阅读原判决庭审笔录以及相关案卷,从中找到了蛛丝马迹。原判决案卷中“葛一文”的同案人崔某某在供述中说了“我和葛二伟(化名)是之前的邻居,葛二伟真名叫葛一文。”这样一句话,为其指明了侦查方向。
“我们仔细审查了原判决相关案卷,发现‘葛一文’同案罪犯户籍地和常住地均为原判决下发地,再加上同案人崔某某的供述,所以推测冒用葛一文身份信息的人可能是葛二伟。”赵生霞说。
根据这一线索,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筛查出可疑人员葛二伟。经查,该人有多次盗窃前科,但2003年至2015年期间无犯罪记录,与户籍照片比对发现,葛二伟面部特征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高度相似。
经过大量的前期工作,葛二伟冒用葛一文身份的事实逐渐清晰。
而后,静海区人民检察院采取“指纹比对”的方法,为该起“被犯罪”案件的完整证据链系上“严密的一扣”。
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专门办案组工作人员赴北京、齐齐哈尔、大连等多地,调取相关案件卷宗,并提取葛一文的指纹,将其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的指纹进行比对,证实原判决中的“葛一文”与葛一文并非同一人;随后,提取其他法院判决相关卷宗中葛二伟的指纹,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的指纹进行比对,证实原判决中的“葛一文”与葛二伟系同一人。
经多方核对后,确定原判决中的“葛一文”真实身份信息就是葛二伟无疑。
“指纹作为最直接、最易获取的身体特征,是跟随人一辈子不变的。我们就借助这个物证去侦破案件,全力维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主任王磊说。
推动原案再审裁定“清白身份”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向原判决下达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要求其恢复葛一文清白身份。
2022年11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跨省沟通协调下,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办案组成员赴原判决作出地区,与当地检察院、法院进行座谈,推动原案再审。
近日,辽宁省某法院已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将原审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葛一文”更正为葛二伟,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籍地等相关信息也一并更正。
至此,葛一文的涉案前清白身份终于得以恢复。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是对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全面保障,又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晓龙表示,“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做好恢复葛一文涉案前清白身份的‘下半篇文章’,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更正、删除葛一文有关犯罪信息记录,并主动跟进,给被冒名者以司法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