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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聚众斗殴案 ——延伸帮教助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

2023/12/8 17:49:3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丁某某(男,17周岁, 某中专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男,15周岁)、向某某(男,16周岁)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遂联系胡某某(男,15周岁)找人帮其出气。胡某某一方面电话联系王某某、向某某见面,一方面纠集徐某某(男,15周岁)、殷某某等人与丁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后经鉴定,王某某、向某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学习,收到省内异地某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有继续学业的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法院积极协调本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录取丁某某的大专院校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丁某某实行在校学习和寒暑假期间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社区矫正期间,丁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精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年少冲动犯罪,在少年法庭、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机构悉心挽救下又浪子回头的典型案例。中学、中专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发育快,体貌特征类似成年人,自我意识强烈,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但其思想尤其是人生观、价值观、生活观、恋爱观并没有真正成熟,缺乏较强的理性和定力,容易受到外界刺激、影响,作出冲动、鲁莽、出格行为。而且,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几近脱离父母视野,父母不仅管不了,而且有些也管不住。同时,学校和教师也无法实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护,客观上也为他们违法犯罪留下了空间。但他们毕竟与成年人还有明显差异,可塑性强,只要教育引导好,完全可以改邪归正,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多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成功挽救了一大批犯罪未成年人。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就是其中一个缩影、一个代表。未来,人民法院仍将以慈母般的爱心,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妇联、团委、关工委、学校和公安、检察机关一道,继续关心关爱失足未成年人,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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