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案情简介:
北某达公司(出卖人)与天某公司(买受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北某达为天某公司定制设备俩套,共计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北某达公司如约交付上述俩套设备并完成调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天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合同额款80%(即:800000元),调试结束后支付剩余20%(即:200000元)。北某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和调试义务,设备调试完毕后天某公司以未验收为由推辞支付费用。
由此引起双方的纠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及利息、解除合同;买受人则反诉以出卖人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拒绝付款并要求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双方争议:合同中未明确设备的传输型号,是否就判定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天某公司以此拒绝验收和付款。
刘鹏举律师代理北某达公司(出卖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违约责任的划分问题。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设备并完成调试工作,买受人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买受人多次承诺付款,先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后又以交付设备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付款,其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
第二,产品约定的验收期限及怠于验收的后果。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完成产品检验验收工作。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约定验收,首次提出产品不符合要求距交付验收约定时间已超过一年,买受人明显属于怠于验收,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合同相对性及第三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受人以第三方方案调整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和第三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案涉设备传输型号变更系第三方原因导致,亦是基于买受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发生变化而引起,不能把违约责任归咎于出卖人。
第四,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僵局以及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出卖人属于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买受人属于违约方则无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在设备交付约定的一周内,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签订合同超过一年,买受人以第三方方案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的根本违约属于拖延付款,双方也不属于合同僵局的情形,也不适用违约方基于合同僵局而解除合同。
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一年,从程序上讲,已经丧失了法律赋予保护权利的期限,买受人不在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第五,商事交易稳定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应当严守及维护商事交易稳定性,从双方合同签订到交付设备已长达一年半,买受人单方肆意解除合同,另行签订对其能获更大利益的合同,完全不顾及合同严守及商事交易稳定性;更不顾及案涉设备属于定制商品,无法退货和二次销售,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不应该得到法律的允许。
裁判理由:
天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某达公司交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天某公司向北某达公司签订合同时未明确设备的传输型号,也未在收到设备的约定期间内进行产品验收,天某公司怠于验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天某公司以设备传输型号不符合要求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及利息。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证据:
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据有以下几类:
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2.出卖人送货单以及现场安装调试视频;
3.买受人承诺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4.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启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涉及本案中,可以看出买受人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在长达一年之久才提出产品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怠于验收的情况,法律不在予以保护,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同时,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也超过法定赋予保护期限。
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信和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遵循真实、明确、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契约精神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约束,更是一种道德原则和社会责任。契约精神的遵守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契约精神的遵守可以促进商业和经济的发展,保证商业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增加商业合作的信心和动力。涉及本案中,买受方在契约精神方面做的并不到位,出现纠纷之后,不是想办法去解决问题,而是违背契约和诚信去逃避问题。契约精神的遵守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避免因为契约违约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纠纷。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 刘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