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多次转包的责任承担
多次转包、分包工程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多次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或其他分包人)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这也是此类诉讼纠纷中应当注意这一司法动向,避免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第三人马某以被告华X公司名义中标某村整村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2018年5月1日,发包方与被告华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被告华X公司与第三人马某签订《项目工程内部协议书》,约定乙方为该项目责任人,承担该项目一切费用。此后,第三人马某与原告王某签订《转包协议》,约定将本案项目转包给王某施工。原告王某组织工人对本案工程实际施工至竣工。工程经验收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1137953.25元。2022年3月20日,被告华X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马某(乙方)签订《项目付款对账单》,工程款全部结清。
2022年9月13日,原告马某诉至县人民法院称:2017年12月29日被告华X公司中标某乡整村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并给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原告完成全部施工,经核审业主方应支付工程款73355420元,已经全部支付被告华X公司,华X公司尚欠1755085.6元未付,遂起诉,要求华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三人马某承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华X公司明知案涉工程由原告王某施工,其与第三人马某的付款结账单,变相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转移给第三人马某,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对原告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被告华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292418.46元,并自2021年9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判决后华X公司上诉称:一、华X公司与王某无合同关系,王某无权起诉华X公司。二、华X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三、华X公司与马某的结算合法有效。与王某没有结算义务。四、一审结算数额存在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中与王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马某,而非华X公司,故王某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的相对人马某主张权利。马某和华X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马某和华X公司,马某与王某签订的《转包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马某和王某,该两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故马某对王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能转嫁到合同相对人之外的华X公司,马某应对案涉工程欠付王某的工程款1422418.46元承担付款责任。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马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1422418.46元及利息(利息2021年9月12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王某从马某处转包工程,却绕开与其有合同关系的马某,直接起诉承包工程的华X公司。这种突破合同相对性可能造成的错误有:一、两个合同税费承担的约定不一致:华X公司与马某约定,马某应承担的税费有:该项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一切税金费用。而马某和王某之间的税费约定不明,最终一、二审法院是按照审计报告认定税金为714170.98元作为裁判依据,这个税额是工程项目审核中的税额(工程的增值税),两者明显不同。二、工程结算认定出现差异。严守合同相对性,华X公司只需要与马某结算即可。马某则与王某就转包工程进行结算付款。一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考察,甚至认为华X公司与马某之间进行结算,损害了王某的利益。这种出发点不同,判决结果必然产生冲突。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守建工案件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马某对王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能转嫁到合同相对人之外的华X公司,进行了改判。
所涉法律:
河南省高院民四庭员额法官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项“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明确:“严守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旨在重申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理念的改变,各省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文件,其中重视合同相对性是建工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案情启示: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多次转包、分包的情形,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能顺利实现。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经常会把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转包人均列为被告,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事实证明法庭花费大量精力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合同无关,而原告关心的项目资金情况也因为被告不提供证据,承包转包的链条出现缺陷等因素无法查明。另外此类案件还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某个环节中断、导致事实无法查明。比如某个分包人不到庭,分包人已经结算等等。二是各个环节的费用不统一。比如原告和相对人签订的是市场价,而总承包方的中标价可能低于市场价(鉴定评估价)。三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事实上助长了层层转包的违法行为,让建筑市场质量控制、驱逐违法转包等无法实现。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姚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