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行政处罚也得合规合法

2023/10/24 10:55:44 来源:本站

     这是一起2018年,由李元红律师代理当事人最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改判王某某的老家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普通私宅的案件。案件结束之后王某某安心的为自己家的老宅进行了翻新、装修,投入了200多万元本来以为本案告一段落,双方也已经好久没有联系。哪知多年后又卷土重来,充满了戏剧色彩……

基本案情:

原告老家房屋位于某县城关镇东后街,有某县房产局颁发不动产权证,系个人资产。2011年12月被某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核定公布为某县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11月1日被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周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经撤销)。多年后的某一天,即2021年11月,文旅局突然对王某某下达了罚款5万元和按期拆除建筑的行政处罚。本案的行政听证程序和一审行政诉讼是由别的律师代理均败诉。李元红律师二审代理后,逐一翻查一审卷宗材料,找到对方下达行政处罚的依据错误的核心据理力争,查找法条,最终二审成功撤销原判。

辩诉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的涉案房屋被某文旅局作出文件中予以公告被认定为县级文物单位”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被某文旅局作出文件中予以公告,被认定为县级文物单位。”和《编号411621-006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河南省某市卷》是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县级文物单位主要依据,但是该依据不能成为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涉案房屋没有经过文物认定程序和证据资料,不具有文物保

护价值,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更不是文物保护单位,只是普通的民间住宅。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这是认定文物的法定程序和资料证据。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是其单方面对上诉人涉案房屋初步登记资料而已,该资料没有通知上诉人并且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违反上诉人自己意愿,其后被上诉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文物认定程序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被上诉人没有文物认定的相关程序、资料和证据,也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公布。

3.被上诉人某文旅局【2011】XX文件,认定涉案房屋为县级文物单位。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发布主体资格,没有认定文物事实和程序,发布程序均系违法行为,系无效发布。(1)被上诉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涉案房屋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即核定公布县级文物单位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某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无权核定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县级文物单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依据错误主体公布的错误文件作出的判决必然也是错误的。(2)被上诉人发布程序违法。【2011】XX文件中予以公告涉案房屋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市人民政府文件中予以公告涉案房屋认定故居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某县的文物发布时间却在市级文物发布之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化部颁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3)该文件认定涉案房屋是不可移动文物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依照程序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但被上诉人没有文物认定的相关程序、资料和证据,也没有依法进行公告公布。(4)该文件认定涉案房屋为不可移动文物与认定为县级文物单位混同发布,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和县级文物单位是不同概念,二者认定事实,程序及发布主体均不同。(5)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豫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查明判决,“上诉人王某所有的房屋没有经过文物认定程序,缺乏该房屋是文物的证据和材料,该房屋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上诉人所有的房屋应先经文物认定程序确定其是否为文物,即经某县文物行政部门(即被上诉人)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但被上诉人没有文物认定的相关程序、资料和证据,市政府将上诉人房屋核定公布为李璋故居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即上诉人所有的房屋根本没有经过被上诉人文物认定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资料,该房屋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只是普通的民间住宅。

所涉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文物局文件文物保发【2021】3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规定:“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第15条规定:“建筑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利用需要,可以进行合理、可逆性装修和装饰。”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了某文旅局的行政处罚文件,当事人二审获得最终胜诉结果。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李元红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