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死有理”击穿法律底线
案情简介:
陈某租住罗某的房屋,2022年8月27日16点40分左右,罗某的向退房搬家的陈某催要拖欠房租,因半个月未入住不算租金问题,帮助搬家的陈某弟弟、刘某三人,与七十多岁的房主罗某发生矛盾,在罗妻明确告知罗某等三人罗某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陈某伙同陈某弟弟、刘某为了变相要回房租押金和免除拖欠的房租,无端捏造事实,以租住的房屋半个月未入住不应当算租金,以租住的房屋房门未锁好,怀疑有人进屋行窃,衣服内的金子丢失为由,与死者罗某发生激烈争吵。其中,死者罗某中间离开后,陈某等三人不依不饶的追赶着罗某继续争吵房租的事和金子丢的事,罗某才又到陈某房门口诉说房租和金子丢的事。同时,罗某的妻子再次明确告知陈某等三人罗某年龄大、患有疾病不敢生气。而陈某等人不顾罗某的死活继续争吵,造成罗海友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的行为造成罗海友死亡的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首先,罗某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是指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作为或不作为致死,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犯生命权。本案中,陈某等人为了达到要回租房押金,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意利用作为的方式和死者罗罗某激烈的争吵,造成罗罗某死亡的客观结果,侵犯了罗某的生命权。
其次,罗某生命权的丧失导致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包括死亡赔偿金、为抢救而支出的费用、安葬支出的丧葬费的费用。
最后,罗某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失,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陈某等三人的侵权行为,使罗某家属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感情上的痛苦,应当作为精神抚慰金予以赔偿。
罗某家属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等人对罗某损害后果的损害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罗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对罗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身是否患有疾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与陈某等人发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发生争吵,情绪激动诱发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陈某等人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酌定陈某等人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陈某等人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所涉证据:
1.罗某家属的身份及社区证明一份。
2.租房协议及罗某儿媳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六份。
3.证人证言一份。
4.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公安分居车站派出所罗某死亡的卷宗21张及监控录像各一份。
5.罗某的身份证及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
6.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收费发票一张。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各一份。
案件启示: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权的第一责任人,希望大家处理矛盾时都能选择较为和平的解决方式,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意外事端。当今社会在人们的陈旧观念中,经常受以“死者为大”“死有理”的思想,长期以来,坊间有一种误判、误导,似乎人一死,就有理,表现形式有二:其一,甭管“人”是怎么死的,只要人一死,死者的亲属就有了底气,来了硬气,有理、没理,理多、理少,理直、理屈,决不善甘罢休。在他们看来,俺人都死了,家人和亲朋,千般痛苦,万分悲戚,被告方怎能没有恻隐之心?而恻隐之心最终要拿钱说话,无论如何得赔偿。虽然应当充分考虑弱者一方或死者亲属的要求,乃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但安抚情绪、考虑要求,不能太离谱。太离谱,超出法律底线,势必引发和造成“弱者有理”“死者有理”的不良后果,助长“出事”方抑或“医闹”“狗闹”(指不拴绳链的犬只受伤或被轧死,狗主人要求赔偿)之类,有违公序良俗的病态即胡闹现象的发生。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张艳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