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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巧追加 被执行人必拿下

2023/11/1 11:19:14 来源:本站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X与被告Z公司协商一致,由原告X承办Z公司河南移动某区域综合代理维修业务。原告X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Z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向X给付服务费,故原告X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金水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105民初16894号民事判决,判决Z公司向X偿还各项费用共计1270550元。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而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审理后作出民终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最终因Z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本案后续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将Z公司抽逃出资的五名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范围内为Z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于2017年确定双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后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长达五年之久。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仍可圈可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追加Z公司五名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重点在于如何将被告Z公司的相关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为Z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原告X的债权利益。这也恰恰是本案难点所在。

黄国轩律师在终本近2年后接手本案。因为Z公司本身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所以律师拿到卷宗材料后,决定从Z公司的股东入手。通过调取Z公司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等证据,发现Z公司有五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故向金水区法院申请追加Z公司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金水法院以不符合执行异议程序为由驳回该申请。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建议当事人向金水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追加Z公司相关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水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豫0105民初10286号民事判决,判决将Z公司其中四名股东追加为件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为Z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但以其中一名股东A并非Z公司原始股东为由而不予追加。通过检索经典案例、阅读专业文章、搜集流水证据等方式,代理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对股东A身份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将股东A追加。股东A不服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恢复执行。

所涉证据

本案涉及的关键证据在于Z公司的工商内档以及Z公司成立与增资前后的银行流水。通过Z公司工商内档可得知Z公司成立时、增资后的股东信息及其出资额,再结合相应时段Z公司的银行流水即可查清各个股东的身份认定与出资情况,形成充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成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证据。

案件启示

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且法人不能清偿债务,在执行阶段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追加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要求相关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但实践中,法院执行局在执行阶段对公司股东、出资人的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行为往往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相关股东亦不会坐以待毙,往往会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再提出异议。为避免执行错误,法院通常会建议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解决实体争议,以实体审理方式确认被执行人相关股东、出资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若确实存在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而后再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相关股东或出资人。本案也如出一辙。

整个案件,尤其在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阶段,能否成功将Z公司最后一名抽逃出资的股东A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成为本案重中之重。一审中,金水法院以股东A系Z公司继受股东为由驳回了我方该项诉讼请求。那么二审的争议焦点就在于Z公司增资扩股中新加入的股东A是否应当认定为Z公司的原始股东。为此,我调取了Z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仔细分析了Z公司所有股东会决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规定,抽丝剥茧进行说理,查清并辨明了“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身份认定问题,最终获得二审法院认可。

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股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因设立公司或增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等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在本案中,股东A于2004年6月23日Z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第七次股东会决议》后认缴了新增资本100万元,且履行了100万元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并不属于接受Z公司任一发起股东的股权转让,系完全新加入Z公司的股东,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标准,故A股东最终被认定为Z公司原始股东,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律师感悟:

“执行难”一直是当事人乃至法院头疼的问题,律师要做的就是抓住问题核心,找到关键证据,将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当事人绳之以法。在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我们要做的是将公司中那些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绳之以法,帮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黄国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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