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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一人公司股东的探讨

2023/11/23 14:33:58 来源:本站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人公司,李某是A公司股东。A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张某履行合同,A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张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尾款未果,向法院起诉,判决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李某在张某起诉前,将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朱某。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判决的支付义务,张某申请执行,因A公司无钱而终结执行。现张某想追加A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一人公司现股东的分析

第一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需要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分为有确定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两部分理解,对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就需要审查法院是否已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做出执行终结的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的话还需要审查多个执行案件是否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认定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另一个条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是需要股东证明,现在一般是不能以一人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报告作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依据,往往需要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存在疑问或漏洞,则仍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还需要提供更多证据,否则依然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是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允许股东出资时可以认缴出资,一人公司认缴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具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个条件其一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一个需要具备破产条件但不申请破产的。根据《破产法》规定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为: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内容均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例因已到执行阶段,具备条件。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在《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明确了相关具备条件。第二个,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需要确定债务产生的时间与延长出资的股东会决议作出时间对比即可。

第三种是股东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未清算即注销等出资瑕疵的情形,执行人也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与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一人公司原股东的分析

个人认为原股东同样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原股东依然受上述法律规定约束,如果违反相关也要承担责任。比如,原股东是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同样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未对公司审计的,也需要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情形中,如果在产生债务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了出资责任,也一样需要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责任。

三、提供必要的证据

虽然一人公司股东的许多证明责任在股东一方,但执行申请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股东的身份信息、一人公司章程、出资验资证明等,我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同时,如果能够提供该一人公司存在账目混同的相关证据的,提供给执行法官会更好,执行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一人公司要求转入自然人账户,这个转账凭证证据就能够初步认定公司账目不规范,甚至有公司与股东账目混同的情形。

裁判结果:

经过多次与该执行案的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承办法官认同了赵继伟律师的意见,将一人公司的新股东和原股东均列为被执行人。

案件启示

不少公司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一人公司,但管理上仍然粗放的管理,给公司和股东均增添了巨大风险。虽然一人公司非常便于管理,不会出现股权纠纷,但相对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风险较大,容易由个人连带承担公司债务,这就要求一人公司管理责任更加高,成本同样高,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利润不高的话,建议还是慎重设立一人公司。如果一定要设立一人公司,建议每年作专业审计报告、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公司与股东账目往来、公司营业场所独立、业务独立等,才能有效避免公司与个人混同。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赵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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