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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变现

2023/11/30 11:54:31 来源:本站

案情简介:

20152月4日,某银行与某酒店公司、某建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两公司发放贷款共计95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同日,某银行向两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9500万元。20152月2日,某银行与某置业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置业公司以其名下十二处房产及一宗土地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天,某银行和某置业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6月起,某置业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开发楼盘未完工,引发社会矛盾2016年8月3日,某法院裁定受理该置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2016年3月2日,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上述贷款和担保权利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2017年7月7日,某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中未将上述抵押土地及房产纳入重整计划,未对抵押土地及房产进行处置。

为尽快处置担保财产,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某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就其享有的抵押权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后该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某置业公司名下的十二处房产及一宗土地,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拍卖、变卖某置业公司的上述财产所得款项在债务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对案涉抵押财产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后流拍。后经资产推介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实现债务清收。

案情分析:

(一)该案所涉及的法律法律关系。首先,某银行与某酒店公司、某建设公司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是某银行,借款人是某酒店公司、某建设公司,贷款金额为9500万元人民币;

其次,某银行与某置业公司之间是抵押担保关系,抵押权人为某银行,主债务人是某酒店公司、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是抵押人,抵押物为某置业公司名下的十二处房产及一宗土地。

最后,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金融借款和担保权利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已承继取得某银行享有的所有权利。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分析。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其大大节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能够快速的对债权人的所享有的担保物权进行变现。

就本案而言,第一个难点在于如何以已经被裁定破产重整的某置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分析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集中管辖的限定为“民事诉讼“,而适用特别程序审查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本身并不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审查,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故能够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最终成功在某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个难点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就本案而言,担保财产为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其均有明确的所在地,故而该案选择向“担保物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个难点在于受理法院要求有效送达。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送达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地方法院在具体程序中,处理并不一致。其中,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是,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四川省高院规定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事实清楚、债务关系明确、物权登记和权利凭证齐备,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足以认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事实和法律关系不清,难以认定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需要向被申请人进一步查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该案中,因被申请人已被裁定破产重整,其破产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庭审活动,故能够确保案件进行有效送达。

第四个难点在于受理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不提实质性异议。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出庭抗辩抵押物所有权纠纷、债权转让程序瑕疵等问题,但均不构成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性争议。

案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

案涉证据:

《借款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无异议债权表》《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东方今报》债权催收公告。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金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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