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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跑案”帮出受贿罪

2023/12/26 15:56:05 来源:本站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家属联系李某,让李某通过其叔赵某帮王某案件跑事,欲使犯嫌疑人王某受到从轻处理,2020年7-8月份,李某先后四次向王某家属索要钱财150万元钱。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移送起诉。

辩护意见:

宋祥律师接到案件后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入手,紧握诈骗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索取、收受王某家属的钱款目的,是承诺帮助王某家属使王某受到从宽处罚。之后,李某通过赵某,并利用赵某的职权、地位实施了为王某谋求从宽处罚的行为,只不过未达此目的,但其未实施欺骗行为。

其次,李某客观上没有直接或帮助实施欺骗行为。李某在中间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去骗取王某家属王某家属等人的相信,使其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虽然,王某家属等人前后一共给李某拿了150万元用于跑王某的事,李某前期给了赵某80万元,自己暂时存放70万元用于后期的跑事运作,但作为实际“办事人”的赵某也确实为王某跑到或者说是争取到了一些非法利益,客观的说,以当时赵某的身份和影响力是足以让王某家属等人信任的。赵某虽然没有将王某涉嫌诈骗的罪名“跑掉”,但涉嫌涉案标的高达2400余万元的偷税漏税罪给“跑掉了”,从此可以看出赵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确实为王某谋取到了很大的非法利益,并非“一点事都没有跑到”,后期因为赵某本人的原因未能完全帮助王某将事情跑到其理想化的结果状态,但赵某实施的“跑事”行为的确是存在且无误的。

最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接收王某家属钱款的目的是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王某谋取从宽处罚,并且着手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不是王某家属的财产所有权。

案涉法律:

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涉证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20年9月6日、2020年9月24日和2020年10月10日给王某家属打借条三张,“借款金额”分别为“陆拾万圆(600000元)、肆拾万圆(400000元)、贰拾万圆(200000元)”。中原银行现金缴款单一份

(3)赵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当地组织部门关于赵某同志任职的通知。

(4)李某与赵某通话录音、李某与赵某(备注某现叔)、王某家属(备注王某嫂子)、王某龙(备注王某小孩舅)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和转账凭证、王某星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转账凭证、王某龙的银行交易明细和转账凭证。

(6)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本案涉案赃款150万元已上缴。

(7)李某建写的情况说明。

(8)魏某军写的情况说明。

(9)闫某福写的情况说明。

10)杜某写的情况说明。

11)赵某润写的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家属的证言及其写的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龙的证言及其写的情况说明。

3)证人杜某民的证言。

(4)证人王某星的证言及其写的情况说明。

5)证人袁某英的证言。

三、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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