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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 最高法改判

商家隐瞒“二手车”信息构成欺诈

2025/3/13 15:22: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刘希平

品案

■ 编者按

近年来,汽车销售领域存在欺诈乱象,一些商家隐瞒关键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司法机关对欺诈认定的探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指引,也警示商家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特通过两个涉汽车销售的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广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一辆标注为“全新车”的某品牌轿车,在交车时已存在首保记录、抵押贷款及保险记录。消费者冷某历经6年诉讼,官司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法判决冷某获得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这起波折不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仅揭开了少数汽车销售商家“以旧充新”的乱象,更因最高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强力保护而备受关注。

新车疑云

千公里首保记录牵出“二手车”

2017年10月3日,江西省修水县消费者冷某怀揣着对新车的期待,与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商家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以10.8万元的价格购得一辆白色某品牌轿车。某甲公司承诺随车手续齐全,整车质量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标准。冷某满心欢喜地支付了购车款,随后顺利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上了牌照。

然而,2018年1月12日,冷某在对车辆进行首次保养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已于2017年9月8日进行过首次保养,且行驶公里数为1001公里。工作人员的这一句话,让冷某震惊不已。他无法接受自己用新车的价格却买到了一辆疑似被使用过的二手车。

冷某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系列令他怀疑车辆真实情况的线索。原来,案外人周某早在2017年8月15日就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车的汽车销售合同,2017年8月23日,周某还就该车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江西省九江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此外,冷某提供的首次保养结算单、维修发料单也显示,案涉车辆的首次保养时间为2017年9月8日。

冷某认为,某甲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曾被出售和使用的事实,构成欺诈。2018年5月17日,冷某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某甲公司返还购车款10.8万元,并加倍赔偿损失32.4万元,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某甲公司则向法院提供证据称,案涉车辆的保养记录是虚拟的,这台车自2017年9月6日一直存放于该公司展厅。周某未完成对案涉车辆的购买,某甲公司向冷某出售这台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波三折

对“欺诈”司法认定现分歧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反转。

修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冷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力明显大于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车辆曾经出售给案外人周某,周某办理了按揭贷款、购买保险并做了首保,首保显示公里数为1001公里,该车足以被认定为二手车。某甲公司将该车出售给冷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冷某有权请求撤销购车合同,某甲公司应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2018年8月14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本案车辆买卖之前有过交易记录、保养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不符合新车标准,属于二手车;某甲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的上述情况,但未向购买人冷某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不作为的消费欺诈。故冷某诉请解除合同、退款、三倍车款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018年12月26日,九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某甲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23日,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该案。

在再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执行笔录、案涉新车的各项费用清单、购车合同、发票、购置税证明及保险单等新证据。江西高院再审认为,某甲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冷某提交的证据,原判决认定案涉车辆是二手车存在错误,某甲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需向冷某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某甲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影响了冷某的购车选择权,冷某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2020年6月24日,江西高院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解除了冷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某甲公司返还冷某款项共计10.8万元,同时驳回了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槌定音

构成不作为的消费欺诈

江西高院再审判决宣判后,冷某对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检依法审查后,向最高法提起抗诉。

最高检抗诉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在冷某2017年10月购买案涉车辆前,存有案外人周某购买该车的合同、车辆保险、购车贷款和首次保养记录。从交易记录方面看,案涉车辆已经进入车辆交易市场流转,完成一次交易行为。至2018年4月,案外人周某仍在偿还购买案涉车辆的按揭贷款,该车在法律层面为“二手”车,非新车;另外,案涉车辆已有首次保养记录,即意味着该车在使用方面亦非新车。无论案涉车辆是否曾经上路行驶、是否真实保养,在有车辆交易、贷款和车辆保养等记录的情况下,对后续购买人而言,均不能在不告知实际车况的情形下将其作为全新的“一手车”出售。再审判决认为案涉车辆不是“二手车”,属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法审理此案过程中,冷某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无异议,并提出江西高院再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错误等问题。

某甲公司则答辩称,案涉车辆是否为全新车辆认定标准,应以车辆是否实际使用过作为认定依据,案涉车辆没有被使用过,冷某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案涉车辆之前实际使用过。冷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检的抗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法经审理查明,该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最高法认定案涉车辆曾出卖给案外人周某,并有首保记录,不符合新车标准,案涉车辆系“二手车”。江西高院认为某甲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冷某提交的证据,认定案涉车辆不是“二手车”,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高法同时认为,某甲公司作为经销商应当知道案涉车辆在本案车辆买卖之前有过交易记录、保养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不符合新车标准,属于“二手车”,但未向购买人冷某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不作为的消费欺诈。冷某诉请撤销合同、某甲公司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2024年8月26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江西省高院再审民事判决,维持了九江中院二审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均由某甲公司负担。


段海强

《法治周末》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评案

冷某购车案中,经销商隐瞒车辆系“二手车”事实,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历经波折。最高法最终认定其构成欺诈,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冷某的权益,更给汽车销售行业敲响警钟,绝不容忍“以旧充新”这类行为。经销商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经验的一方,应尽到审查与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既需强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亦需构建严谨的证据认定体系。在汽车消费领域,唯有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消费者举证能力的提升、行业诚信体系的完善三轨并行,方能真正筑牢消费维权的法治防线。

法治化维权不能仅依赖事后救济。当行业监管前移构建预防性治理体系,当大数据技术消弭信息不对称鸿沟,当惩罚性赔偿与信用惩戒形成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这既是“3·15”精神的时代注脚,亦是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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