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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赶酒局致醉驾身亡,共饮者难辞其咎

2025/3/15 11:04:49 来源:

亲友之间邀约喝酒属情谊行为,非法律所禁止;但酒后会引发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同饮者应预见到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

文/洪强

堂兄弟两人偶遇,连晚喝了4场酒。深夜,堂哥醉驾身亡,谁是4场酒局的提议者,无法查清,堂弟的责任几何?

饮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图/郭笑呈 AI 绘制)

连续赶场

瞿伟是四川省洪雅县人,长期外出打工,每年都回乡过春节。2024年1月11日,农历腊月初一。晚上9时多,瞿伟到县城的烧烤店吃夜宵时,他的肩膀被人拍了拍,“大伟,你回来了?”瞿伟侧眼一看,原来是堂哥瞿达,二人各自的爷爷是亲兄弟,排到他们是第三代,平时走动并不多。瞿伟喊了一声“哥”。

事后据瞿伟陈述,瞿达表示要请弟弟喝酒,二人找了座位,边吃烧烤边喝啤酒。聊了不到一个小时,瞿达的手机铃声响了,趁着堂哥接电话,瞿伟买了单。瞿达说:“讲好我请你的,怎么让你买单呢?”瞿伟回答没花几个钱。瞿达拉着瞿伟:“开小饭店的朋友喊我喝酒,你也一道去。”瞿伟推却,瞿达说,你难得回老家,正好认识认识朋友。于是,瞿伟搭载瞿达开的小轿车,到了县城老街的一家小饭店。

瞿伟和瞿达与几个人喝酒,喝了将近个把小时,其他人提出散场。瞿达似乎意犹未尽,出了门对瞿伟说:“老弟,好久没见过你了,哥今天高兴。”于是,瞿达又驾车载着瞿伟返回之前的烧烤店继续喝啤酒。这次喝了两个小时左右,还是瞿伟结的账。

从烧烤店出来,瞿达又驾车载着瞿伟去某钵钵鸡小吃店喝酒、吃东西。这次,瞿伟已经喝醉了,他记不清喝了多少酒,怎么回家全无印象。

瞿伟醒来后已经是腊月初二午后,他的母亲告知瞿达突然出了车祸,人已经“没了”,还提醒道:“夜里是他送你回家的。”瞿伟惊出一身冷汗,连忙赶到瞿达家里,向其家人承认一起喝酒的事实。

2024年2月22日,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24年1月12日4时26分许,瞿达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环线8公里200米某大桥处时,先与道路中央绿化带剐撞后,车辆变向侧翻上人行道,翻越路边金属护栏后坠于桥下,瞿达当场死亡,小轿车损毁报废。交警部门认定,瞿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瞿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适当担责

事发后,瞿伟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称其4次喝酒都是瞿达提议的。他在烧烤店喝了多少啤酒记不得了,在钵钵鸡小吃店,自己喝了多少酒,怎么回家的,也没有印象。瞿伟还向公安机关陈述,二人在烧烤店喝啤酒出来后,他曾提醒过瞿达不要酒后驾车,瞿达表示腊月初一没有警察查酒驾,“不碍事”,而到了最后一次喝酒时,自己已经醉得无法提醒和劝阻瞿达了。

瞿达的父亲瞿广超、母亲王瑛与3家小饭店交涉后,共计获得4万元补偿,其他同饮者总共给了8000元补偿。但与瞿伟协商数额时,双方意见不一。

2024年5月,瞿广超、王瑛提出民事诉讼,主张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0.45万元、丧葬费45110元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瞿伟赔偿因瞿达死亡的各项损失15万元。二原告还提出,谁是4次酒局的提议者,不能单凭瞿伟的一面之词。

庭审中,瞿伟陈述二人最后一次在钵钵鸡小店喝酒时,没有对瞿达劝酒、逼酒,反而是自己喝多了,导致意识不清。其并没有要求瞿达驾车送自己回家。他还辩称,与相约共饮不同,自己和瞿达在烧烤店偶遇,喝的是啤酒,且并没有喝醉,喝第二场酒时,自己与别的共饮人不认识,足以证明瞿达是提议者。自己在醉酒的状态下,根本不了解瞿达是否醉酒,对其醉驾行为进行提醒劝阻也就无从谈起。

法院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瞿伟对瞿达因醉驾而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但其不注意自身安全,将自己置身于高度危险的境地,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幸死亡,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瞿伟作为同饮者,虽然辩称当时已经喝醉且未要求瞿达送其回家,但结合本案案情,在事发当晚瞿达与瞿伟辗转几个地方喝酒,均是瞿达喝酒后开车搭载瞿伟前往,最后也是瞿达酒后驾车送瞿伟回家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还认为,众人皆知饮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但瞿伟作为同饮者一开始就没有对瞿达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反而纵容瞿达酒后驾车。

现无证据证明瞿伟当时已经因醉酒失去意识且拒绝瞿达送其回家,故瞿伟作为同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事发过程,瞿伟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较低,酌情认定瞿伟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庭审确定,瞿广超、王瑛主张的死亡赔偿金904540元、丧葬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瞿达的死亡给瞿广超、王瑛造成了精神损害,其应当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酌定为50000元。瞿广超、王瑛因瞿达死亡产生的损失总计999650元,瞿伟承担10%的份额,赔偿数额为99965元。

2024年9月13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瞿伟赔偿瞿广超、王瑛各项损失共计99965元。

终审落槌

瞿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审未能查明“到底是谁先提议喝的酒”,瞿达与其他人是否有劝酒、灌酒行为,瞿达为何要带瞿伟前后喝4次酒等事实。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将人们社会交往中日常聚餐饮酒活动的“提醒、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无限扩大化,加重了瞿伟的责任和义务。瞿伟对瞿达的酒驾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没有责任,只能给予人道主义的小额补偿。

瞿广超、王瑛在二审开庭时辩称,事发当晚瞿达与瞿伟辗转几家店喝酒,均是瞿达酒后开车搭载瞿伟前往,最后也是瞿达酒后驾车送瞿伟回家,在返回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瞿伟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在瞿达醉酒后,瞿伟是否对其采取提醒、劝阻、看护、护送等措施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至于谁先提议喝酒,其他人是否有劝酒、灌酒等都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瞿达饮酒后驾驶车辆,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当场死亡,其在实施驾驶行为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瞿达对事故发生并造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亲友之间邀约喝酒属情谊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但酒后会引发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同饮者应预见到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故共饮者之间应相互提醒、劝阻,特别对于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的驾车行为,同饮者负有劝阻义务。

本案中,虽然瞿伟称其在第一次喝酒后提醒过瞿达不要酒后驾车,到第4次喝酒时已经醉得无法提醒瞿达了,但瞿伟在第一次饮酒后包括之后辗转到其他3家店饮酒的过程中,均存在放任瞿达驾驶车辆并乘车同行的行为,瞿伟放任瞿达酒后驾驶的行为存在过错,对瞿达的死亡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瞿伟主张应审查的相关事实,因与其过错表现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并不影响对瞿伟责任的认定;瞿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只应给予小额补偿的理由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根据瞿伟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4年10月1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瞿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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