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流量”引发的欠款官司
近年来,一些急功近利的主播或网络商家为提高人气,频频通过“刷流量”制造虚假流量的方式制造人气,即人为地通过不正当的或非法的方式、技术手段提高其在互联网上的浏览量及数据交换量等。
“刷流量”交易盛行的同时,伴随此类交易滋生的纠纷也大量产生,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就审结了一起“刷流量”交易引发的诉讼案件。
“刷流量”引发纠纷
2020年6月,黑龙江人朱正明在亚米(Yami)平台注册歌厅房间,其注册的歌厅由进入的听众点歌产生流量,亚米平台按点击流量数向朱正明支付报酬。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朱正明为提高其歌厅的人气,获取亚米平台的奖励,与福建人孙阿福通过微信达成口头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孙阿福有偿为朱正明制造流量,朱正明每向孙阿福支付1万元,孙阿福要为朱正明制造6万次点击的流量,超过的部分流量归孙阿福所有。
订立上述“刷流量”的协定后,朱正明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和2021年1月10日累计向孙阿福转账4万元,并将其在亚米平台注册的账号交由孙阿福操作。
在此期间,孙阿福陆续通过打赏朱正明注册歌厅的主播、砸金蛋等方式为朱正明制造流量。然而,孙阿福在“刷流量”过程中发现,按照亚米平台的规则,1万元最多只能在平台制造5万次点击的流量,根本无法达到朱正明要求的6万次点击的流量,而中间的差额就只能通过“刷流量”过程中所产生的随机奖励来填补,由于这种随机奖励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客观上无法实现。
鉴于无法达到朱正明约定的流量要求,且赚不到刷单奖励,孙阿福遂主动放弃操作,并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归还给了朱正明。由于孙阿福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流量数,2021年3月4日,朱正明要求孙阿福向其出具借条,同日,孙阿福按朱正明要求,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欠朱正明人民币8.2万元,所欠合作流量折合人民币4.6万元,并定于2021年4月11日全部归还,如若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借条写明上述总共12.8万元欠款包括以下部分:朱正明支付给孙阿福用于制造流量的4万元;因孙阿福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流量数,所欠的流量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朱正明交给孙阿福管理的账号中原本属于朱正明的音符,由孙阿福用来制造流量,该部分音符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朱正明借给孙阿福借款2.5万元。
交易双方对簿公堂
后因孙阿福未能按期向朱正明归还欠款,朱正明遂于2021年7月12日以孙阿福为被告,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阿福返还朱正明服务费12.8万元、差旅费及律师费两万元,合计14.8万元。诉讼中,朱正明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孙阿福返还其服务费10.3万元,并支付差旅费1.55万元、律师费4500元。
原告朱正明向法院出示了支持其起诉的证据,即孙阿福向其出具的借条,其称经双方结算,孙阿福向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其12.8万元,其中包含朱正明支付给孙阿福的4万元、孙阿福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的流量数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朱正明账号上原有的音符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及孙阿福向其借款2.5万元等。
朱正明认为,双方的行为不存在所谓网上刷单行为,其并未通过虚假信息与交易记录获取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孙阿福辩称,双方间的口头约定及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因在亚米平台上开设的直播间没有人气,要求被告为其直播间“刷流量”,以增加直播间人气,并将该直播间账号交由被告管理,双方约定“刷流量”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通过“刷流量”过程中的随机奖励作为服务报酬。
孙阿福认为,从两人的行为性质来看,原告企图通过刷单的方式产生虚假流量,从而骗取他人到其直播间,被告通过这种不特定的类似于赌博的方式赚取平台奖励款项,两人之间的约定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均是一种通过欺诈方式损害平台或他人利益的行为,该种约定及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阿福同时指出,即使案涉合同客观存在且有效,也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因为双方均不熟悉平台规则所导致,并非一方故意违约,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借条记载的内容,孙阿福也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并指出借条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所记载的金额并非真实结算,而是原告将未达到的流量数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计算结果,实际并未发生。
孙阿福表示,自己仅收到原告支付的4.5万元,其中2.5万元系借款,只有两万元系用于“刷流量”的资金,且其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刷流量”,甚至将“刷流量”过程中获取的奖励用于填补流量缺口。
孙阿福解释称,双方从未约定关于“刷流量”的固定报酬,完全是通过碰运气来赚取奖励,更不存在截留原告所交付款项的情况。孙阿福认为,所谓退还服务费问题,应当是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还,但原告事实上根本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服务费用,原告支出的款项性质,相当于是被告“刷流量”所使用的“道具”,由被告将款项变换一种形式转入到原告账户中。
关于差旅费和律师费,被告孙阿福亦不予认可,其称原告虽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但未提供转账记录,无证据证明客观产生了律师费,差旅费。
法院判决传递价值导向
福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与被告达成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及是否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出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鉴于本案原告朱正明委托孙阿福制造流量的目的是为提高其亚米歌厅房间的人气,吸引网络用户进入房间点歌,从而获取亚米官方的奖励,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刷流量”的磋商交易行为,不属于用户因对网络产品喜好而自愿发生的点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孙阿福关于双方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故对原告朱正明要求被告孙阿福返还服务费及要求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今年3月14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正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朱正明负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原告、被告双方的“刷流量”交易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警示人们远离“刷流量”这种非法交易行为。
“刷流量”违背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还要通过现实案例向社会传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通过判决结果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虚假流量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传播和经营秩序,且已渗入到互联网行业的深层,甚至危害整个互联网行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刷量平台已超过1000家,国内刷量产业的人员规模累计达到900余万人,如何规制虚假刷量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我国民法典鼓励交易行为,但前提是交易行为必须合法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并据此向对方主张按约定应取得的合同利益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原告、被告双方约定的“刷流量”交易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民法典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就是因为这一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制造虚假流量,如果法院判决返还欠款显然与主流价值相悖,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