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令姐弟俩对簿公堂的遗嘱

2023/6/28 13:47:40 来源:北京一中院

一般而言,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本案自书遗嘱却因未写明具体日期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相关继承最终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提醒人们,自书遗嘱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需要弄清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遗嘱存瑕疵

北京老人李彩霞与林立强系原配夫妻,两人分别于2015年10月和2018年1月去世,位于北京某合建楼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李彩霞名下,系李彩霞与林立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后,其后代按照当地风俗将两位老人安葬,在此过程中亲属间相安无事。然而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亲属间却因林立强生前亲笔写下的一份遗嘱产生了纠纷。

李彩霞和林立强生前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林晓琴、林晓平,林晓平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林浩。林立强临终前曾写下一份《我的遗书》,称:“我故,一切从简,尽速火化成灰,入土为安。生前与老伴两人商量,所有积蓄财产给林晓琴100万元,其余除安葬费外,全部赠予林浩,用于林浩上学与创业发展之费用。”

按说,遗嘱落款应当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但林立强的这份遗嘱除了有签名外,日期栏只写了个“2017年”,并没有写明几月几日。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按照法定继承,林晓琴、林晓平姐弟俩可以平分父母遗产,但现在林立强立遗嘱要把房产及其他所有积蓄都赠予孙子林浩,女儿林晓琴只分得100万元存款,林晓琴觉得不能接受。

由于有遗嘱在手,林晓平于2019年7月5日将案涉房屋以月租金为125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

姐弟俩对簿公堂

2021年6月8日,56岁的林晓琴以53岁的弟弟林晓平和17岁的侄儿林浩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及林立强夫妇遗留的银行存款及2019年7月5日以来的租金收入。

林晓琴起诉时指出,《我的遗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应认定为遗嘱,且该遗书中仅有林立强的签字,并无李彩霞的签字,签署日期不全,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处分,对林晓平及其子林浩而言,意味着重大损失。林晓平答辩时对林晓琴的起诉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击,称其曾于林立强去世后一周内将遗嘱原件向林晓琴进行了出示,林晓琴当场进行了拍照。

林晓琴对林晓平的辩称并不认可,称此前从未见过或听说过遗嘱。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方所有,后双方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现价值为705万元,并同意房屋由林晓平继承所有,林晓平给付林晓琴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林立强与李彩霞生前与林晓平共同居住生活直至二人死亡,林晓平据此在庭审中主张其负担了父母大额支出,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并在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本案中,林晓琴主张林立强留下的自书遗嘱落款处仅注明“2017年”,未注明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林晓平、林浩要求按照上述遗嘱继承林立强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林立强、李彩霞的遗产应由林浩、林晓平、林晓琴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林晓平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林晓琴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父母的收入足以负担二人开销。法院认为,履行赡养义务除了经济上的帮助,还需要生活上的陪伴与照顾、精神上的慰藉等多方面,根据双方陈述及查明事实,林晓平与林立强、李彩霞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更多生活上的陪伴照顾义务,故对其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判定林晓琴继承遗产40%份额,林晓平继承遗产60%份额。

2022年1月10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由林晓平继承所有,林晓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林晓琴房屋折价款282万元;林晓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林晓琴上述房屋2019年8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的租金13.88万元;林立强及李彩霞名下的全部存款及利息由林晓平继承所有;林晓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林晓琴98353.45元;驳回林晓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林晓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父林立强生前立下的遗嘱《我的遗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该遗嘱来处理遗产,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自书遗嘱签署日期不全,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妥,林晓平上诉称该遗嘱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考虑到林晓平与林立强、李彩霞长期共同生活且尽到了更多的生活上的陪伴照顾义务,对其予以多分遗产,判定林晓平继承遗产60%份额、林晓琴继承遗产40%份额适当,二审法院不持异议。

鉴于林晓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需要指出的是,自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是针对只有自书遗嘱这一书证的情况而言的。事实上,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绝对无效。从单一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只有自书遗嘱,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缺乏具体日期的自书遗嘱自然属于无效遗嘱。但如果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立遗嘱时有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且在庭审时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相关内容及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抑或证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的,人民法院仍应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书面遗嘱的效力大于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故在同时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时,即便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没有瑕疵,也会因与公证遗嘱相冲突而归于无效。然而民法典施行后,由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作了遗嘱可以通过明示或行为方式撤回、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从而使遗嘱的效力变得更加不确定。按照不同时段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对类似本案这样的自书遗嘱立遗嘱人需要通过订立公证遗嘱才能推翻,而在民法典施行后,只要通过明示或行动撤回,抑或另立遗嘱就可以推翻在先遗嘱,也就是说,哪怕立遗嘱人临死前通过口头遗嘱的方式,也可以推翻之前立下的自书遗嘱,而不需要办理公证。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