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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反家暴立法提速

2024/8/15 11:34:4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各个地区制定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都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表现形式、方式方法上进行细化,详细程度不一样。随着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些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可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视觉中国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八年后,实践中对家庭暴力定义和类型的理解范围有了更深层次的外延,各个地区制定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

7月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表决通过,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8月1日,《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各个地区制定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都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表现形式、方式方法上进行细化,详细程度不一样。随着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些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可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一道“隔离墙”。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机制和法律适用障碍。

对此,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细化适用规则,促使该制度及时快速制止家暴。同时,在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各省也将该制度进行细化。

例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中首次提出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派出所、村(居)委会,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服务的时效性,大幅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和签发时间,进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效率。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申请、发放、处置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受暴者的人身安全。

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秀荣是“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的牵头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刘秀荣坦言,从家暴受害者受到伤害,到最终法院作出裁定,整个过程短的话要五六天,长的话甚至需要半个月

“时间精力耗在这上边,受害人会畏难,很多人就觉得算了,也会助长施暴人嚣张的气焰,所以人保令的下发速度首先要快。”刘秀荣说。

为了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刘秀荣和同事们探索着建立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缩短办理流程,“希望能够预防和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让家庭暴力在萌芽状态中暴露出来、消除掉。”刘秀荣说。

2017年12月,巴南区人民法院启用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300多人,每一个对接单位的人都在里边,有派出所民警,调解员,还有法院家事法庭的工作人员等。

受害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核实,会主动询问受害人是否需要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警就可以把受害人受伤的证据,报警回执、图片、视频等发到群里,法院干警在线审查材料。

在其他省份,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有不同侧重的细化。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健全的保护措施,同时强化了告诫书的作用,对于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必须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则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措施方面,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完善家暴表现形式

刘秀荣经历过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女方原来是全职太太,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男方后来提出离婚,但女方不同意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肯离。男方就把他们母子每个月的生活费从4000元降到2000元。后来,又从2000元降到1000元,想迫使女方同意离婚。

因为男方支付的生活费无法负担女方与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他们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

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规定,而国际惯例规定的家暴包括了4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因此,很多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出台时,将性暴力和精神控制也加入其中。

例如,2024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第三条除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将“强迫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以及“实施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行为中去。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将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在家暴案件当中,性暴力、经济控制也是发生率非常高的,很多地方性法规将家暴的定义进行了细化,把跟踪、骚扰、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入了家暴范畴。”李莹说。

扩大保护对象

除了家暴的范畴,还有一些省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扩大了保护对象。

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中,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成为全国首个通过立法明确目睹家暴儿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省份。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处理;还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令等。同时,该办法提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包括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发现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警方报案。

此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也明确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特殊保护,将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如保姆、月嫂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增加了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

提出首接责任制

为避免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无门,在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多个省份提出首接责任制。

2019年1月1日,《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的义务,细化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等有关程序。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了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

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并且细化了首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让受害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尽量在首接责任单位得到直接解决或转介处理。

不过,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表示,目前反家暴案件主要采取首接负责制,但首接负责制下的负责机构未必能推动多机构联动。

“期待接下来的反家暴工作能不断建设反家暴实体机构,推动多机构联动,切实改进上述问题。”张荣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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