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布 2026年起施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和具体要求等。新修订的《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新修订的《办法》作出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和具体要求等。新修订的《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新修订的《办法》作出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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