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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2025/11/4 9:34:21 来源:
“交警定了全责,难道不该全额赔钱?”在大家的认知里,只要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赔偿问题就该“按责买单”。然而,这看似能直接“定赔偿”的责任认定背后,实则藏着“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差异,前者是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的责任划分,后者则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范围、因果关系关联性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打破“全责即全赔”固有认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伤者索赔遇推诿

2024年3月的一个清晨,李星(化名)为赶时间,跨上了一辆无牌照三轮轻便摩托车。他不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为抄近路直接拐进二级公路的对向车道,全然未察觉危险正悄然逼近。

此时,余宇(化名)驾驶无牌照电动车沿着机动车道行驶几百米时,突然发现一辆三轮车迎面冲来。他下意识猛打方向避让,但两车距离过近,碰撞瞬间发生,两人随即双双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星不顾自身疼痛与余宇的伤情,看着变形的车辆竟心生逃意,匆匆逃离现场。

交警抵达现场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细致勘查事故痕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完整还原事故全貌:李星因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逆向行驶且肇事后逃逸,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宇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当天,余宇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伴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49万元。一个月后,他带着未拆除的固定钢板,拄着拐杖勉强返家休养。

本以为责任认定清晰,赔偿问题能顺利推进,可余宇找李星协商时,对方却百般推诿。“你的电动车没挂牌,还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凭什么让我全赔?”此后数次协商,李星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让余宇的索赔之路屡屡碰壁。想到后续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拆除钢板,加上护理费、误工费等一笔笔必要开支,余宇既焦急又气愤。

无奈之下,余宇整理好医疗费票据、病历、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7万元。

法院:事故全责≠全额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中,逃逸方被交管部门认定为“事故全责”,是否应在民事赔偿中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损失的分担,需从法律规定与实际过错两方面综合考量。从法律依据与行政责任界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星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处置,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逃避责任的行为既是对生命与责任的漠视,突破了道德底线,更是公然触碰法律红线。交管部门据此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既是对逃逸行为的严厉警示与惩戒,也是对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清晰划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法官同时认为,行政责任不能与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画等号。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侧重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根基,是“谁过错、谁担责,过错大小定责任轻重”的公平原则。这说明,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回归事故本身,查清双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法官认为,从事故发生的根源来看,一方面,李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的严重违法情形,且驾车逆向行驶,直接违背道路通行的基本秩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余宇驾驶非机动车时,未遵守“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基本规定,随意偏离专属车道,客观上增加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风险,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倘若仅因李星的逃逸行为,就忽视余宇自身的违规过错,强行要求李星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违背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李星而言也显失公允。法律既不让违法者侥幸逃避应担的责任,也从不会因一方过错突出而忽视另一方的行为过失,更不允许以“单一违法情节”遮蔽责任划分的公平本质。

基于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最终判决余宇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星因主要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星向余宇赔偿经济损失1.64万元,并驳回余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察思考】

责任应与过错相匹配

法律从来不是简单的“惩恶”,更不是非此即彼的责任判定。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严厉惩戒违法者的同时,以事实为标尺准确平衡各方权益,让每一份赔偿责任都精准对应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既不纵容违法,也不苛责无过。

本案的判决,既严厉谴责了李星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的违法行径,也明确了余宇需为自身违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更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司法导向——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既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触碰违法红线。同时,法律对责任的划分始终锚定“事实”与“过错”两大核心,它不会让违法者借任何理由侥幸脱责,也不会让无过错者为他人行为额外担责,更不会因“逃逸”等单一违法情节,掩盖责任划分的公平本质。

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中,更体现在对每一份过错的精准认定、对每一方权益的切实保障里,这既是民事法律“责任与过错相匹配”原则的体现,更是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交通秩序的应有之义。(梁微 梁冬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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