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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卸货被砸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2025/11/26 9:38:13 来源: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易宇 李温鑫)某建材公司将水泥运输、卸货作业发包给货车司机,后者自行雇请工人作业,工人在作业时不慎被包装水泥砸伤致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某建材公司及原告龙某按过错程度担责。

某建材公司从事钢材、水泥、建材批发及零售。陈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时常接单运输某建材公司水泥。自2023年起,陈某不定期雇佣龙某和周某随车为其卸水泥,并约定按12元/吨计算报酬,当天结算。

2023年8月13日,龙某、周某在陈某车上卸水泥时,为了方便卸货,陈某将货箱翻斗升起较大角度,龙某认为坡度过陡,要求放缓,陈某未将坡度放缓。龙某卸水泥时,未注意翻斗上端有水泥包滑落,滑落的水泥包将龙某冲撞至地面并砸到龙某右手。随后,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230.35元。经鉴定,龙某因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桡远端关节脱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龙某将陈某、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陈某接受某建材公司的派单要求将水泥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且安排工人卸水泥,陈某提供车辆,自主安排工人卸货,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除完成水泥运送任务外,还包括卸水泥以及收取水泥货款等,陈某与某建材公司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运输合同关系,而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某建材公司支付的装卸费与陈某支付给搬运工的装卸费一致,均为12元/吨。陈某为了完成约定的义务,雇请龙某搬运水泥,其与龙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作为雇主,对雇员有指挥安排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陈某将货箱翻斗升起卸货时倾斜角度过大,在龙某要求降低翻斗坡度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仍维持翻斗倾斜角度,导致在卸货中货物发生滑落,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龙某在卸货坡度陡峭的情况下,对危险的发生过于自信,仍冒险违章操作,且在卸货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某建材公司作为水泥销售商,为减轻自身经营风险,将装卸劳务交给无劳务承包资质且装卸能力、经验欠缺的陈某,故某建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此次受伤事故造成龙某各项损失共计185141.56元。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龙某85571元(核减已支付的7000元);某建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龙某37028元;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建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运输装卸领域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法律关系性质直接影响责任划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建材公司与司机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各方过错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一环,若定作人在发包业务时未严格审查承揽人的资质以及安全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揽人应具备相应安全作业能力,遵守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主要管控责任。劳务提供者在作业中需集中注意力,严守安全规范,主动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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