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测试维修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周薇薇 邹晴)车辆送去维修,在维修场所外的公共交通道路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符合商业险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余元。
2024年7月,车主易某因驾驶车辆时有“顿挫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修理。该汽车修理服务部的经营者胡某在经易某同意后,驾驶车辆在该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试车。试车时,遇行人李某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死亡、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易某就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起诉至宁乡法院,请求某汽车修理服务部、胡某、易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在测试、维修期间以及处于营业性场所维修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其有权不予赔偿。
而胡某则认为,“测试期间”应指在特定场所进行的用于测试检验汽车安全性能的时段,“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应指特定的维修车间及其他维修场地,而非公共交通道路,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测试期间”应当是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时段,“营业性场所”是指维修经营场所,不包括社会公共道路范围。根据案涉保险合同,因车辆停放在营业性场所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胡某在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处于营业场所之外的道路上而非营业性场所中,也并非处于封闭式的测试环境中,且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非因车辆机动性能问题造成,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该条是对保险人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免责情形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免赔需满足在“竞赛、测试期间”的时间条件或同时满足在“营业性场所”的空间条件与“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时间条件。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严格审查事故是否满足“在营业性场所内”和“测试期间”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事故发生时,胡某作为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测试,也并未在特定的测试场地或环境中进行。“营业性场所”也应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专业车辆服务的场所及其合理延伸业务活动区域,包括如车间、维修场所的维修工位、停车场等,其核心特征在于固定性和专用性,而公共道路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的场所,其特点是公共性和流动性,营业场所外的公共道路不属于营业场所,不应将“营业场所”扩大解释为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交通道路。因此,保险公司应准确理解条款本意,避免对免责条款作不当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7月,车主易某因驾驶车辆时有“顿挫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修理。该汽车修理服务部的经营者胡某在经易某同意后,驾驶车辆在该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试车。试车时,遇行人李某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死亡、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易某就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起诉至宁乡法院,请求某汽车修理服务部、胡某、易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案涉车辆在测试、维修期间以及处于营业性场所维修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其有权不予赔偿。
而胡某则认为,“测试期间”应指在特定场所进行的用于测试检验汽车安全性能的时段,“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应指特定的维修车间及其他维修场地,而非公共交通道路,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测试期间”应当是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时段,“营业性场所”是指维修经营场所,不包括社会公共道路范围。根据案涉保险合同,因车辆停放在营业性场所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本案中,胡某在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处于营业场所之外的道路上而非营业性场所中,也并非处于封闭式的测试环境中,且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非因车辆机动性能问题造成,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该条是对保险人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免责情形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免赔需满足在“竞赛、测试期间”的时间条件或同时满足在“营业性场所”的空间条件与“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时间条件。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必须严格审查事故是否满足“在营业性场所内”和“测试期间”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事故发生时,胡某作为某汽车修理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测试,也并未在特定的测试场地或环境中进行。“营业性场所”也应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专业车辆服务的场所及其合理延伸业务活动区域,包括如车间、维修场所的维修工位、停车场等,其核心特征在于固定性和专用性,而公共道路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的场所,其特点是公共性和流动性,营业场所外的公共道路不属于营业场所,不应将“营业场所”扩大解释为汽车修理服务部外的公共交通道路。因此,保险公司应准确理解条款本意,避免对免责条款作不当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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