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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怎么判?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

2026/9/21 17:13:59 来源:

光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24条,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如何衔接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甚至存在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定》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

  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又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如,“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规定》将“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展开。

  在程序方面,重点是打通权利救济的堵点,确保救济渠道畅通。比如,《规定》要求,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实体方面,注重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如,当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需要依法中止诉讼时,《规定》明确,应当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以免给债务人造成过于沉重、有失公正的负担。

  据调研,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直接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关涉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关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规定》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比如,对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规定》在明确刑民可以并行的基本立场后,进一步规定对于当事人以案件涉刑为由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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