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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隐患引诉讼 法院裁定街道办应急处置合法

2025/4/23 9:12:09 来源:

       经营性自建房违规改造成“危房”,街道办劝离租客、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识……这究竟是行政权力的越界还是守护生命的必要之举?

       2008年,朱某某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某街道自建房屋(南3层北4层,总面积为1500㎡)。十余年间,其房屋多次“变形”:2012年为超市经营下挖一层地下空间增设夹层,2022年上半年在无资质情况下将各层违规改造成群租房,在部分楼层尚未完工情况下,于2022年下半年开展无证出租经营活动。

       2023年8月11日,某街道办在落实国务院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时,发现这栋“带病”建筑存在地基下挖、梁板弯曲、墙体开裂等重大安全隐患,且仍有十余名租客居住。某街道办当即启动应急处置:当晚劝导租客暂时搬离并安排宾馆过渡,同时通知房主朱某某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因朱某某不予配合,次日某街道办委托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危险性初步勘验,经认定案涉房屋整栋处于危险状态。当天下午,某街道办实施清人、停用、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识等应急处置措施。8月14日,某居委会工作人员告知朱某某其案涉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已对案涉经营性自建房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街道办行为违法。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在排查工作中发现朱某某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建筑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且有十余名租客租住其中,次日鉴定单位勘验初步意见认定案涉房屋整栋处于危险状态。据此,应认定案涉经营性自建房的状态进入了行政应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某街道办有权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案涉经营性自建房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及朱某某系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等情况,在案涉经营性自建房所处行政应急状态未消除前,某街道办实施的清人、停用、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识等应急处置措施未超过必要合理限度。

       对于自建房安全整治领域的突发事件,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处置措施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而某街道办及其委托的某居委会向朱某某履行了告知案涉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告知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知到场配合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告知已对案涉经营性自建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程序,上述程序保障了朱某某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综上,某街道办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合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通过此案的审理,正确界定了经营性自建房的行政应急状态,明确了在行政应急状态下,属地街道办事处有权立即采取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案例一方面填补了审查应急处置措施的案例空白,对于今后涉突发事件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治的方式服务和保障国家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发生,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效能和法治化水平,对促进社会治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来源:《江苏法治报》徐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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