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拾得电话手表不返还并赠与他人,被判赔偿价款

2025/4/27 9:13:25 来源: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走在路上,偶然发现地上躺着一部手机;逛超市时,看到收银台旁有他人落下的物品。是拾金不昧还是据为己有?4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王某未将拾得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联系失主,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吴某798元。

2024年5月,吴某在邻水县某游戏厅不慎遗失了一块电话手表。通过监控视频和定位功能,吴某的母亲黎某发现手表被王某拾得。黎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归还,但王某声称“已转送他人,无法返还”。经公安机关协调无果后,黎某代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相关损失。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黎某提供的通话录音、监控证据、报警记录和电话手表购买凭证,结合王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确认吴某丢失的手表与王某拾得的为同一只。王某未将拾得物上交公安机关或联系失主,违反了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拒绝归还的行为,实质侵害了吴某的财产权。此外,王某未尽保管责任导致财物灭失,具有重大过错,需担责。因此,吴某请求赔偿案涉手表价款,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798元。

法官说法

拒不返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或者等价赔偿。若该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拒不返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财物,请及时联系失主或报警,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的,也应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随意使用、丢弃、转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四川法治报》黄思静  雍剑波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