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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房产归长子 幼女起诉得份额

2025/4/30 9:09:03 来源:

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处分自己财产的遗嘱。但遗嘱真的可以随意设立吗?如果遗嘱中没有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阿明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波,两人离婚后,阿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之后,阿明与珠珠相识并同居,育有一女小洁。后阿明因故去世,去世时小波已经26岁,而小洁只有9岁。阿明去世前,小波一直对他悉心照料陪护,阿明也亲笔书写《遗嘱》,明确房产由儿子小波继承。

然而,小洁和珠珠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她们也应有权继承阿明的遗产,且遗嘱未为小洁保留必要份额,于是将小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的份额,并不同意接受相应的补偿款。小波则辩称,阿明已经通过自书遗嘱将房产指定给他继承,不应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系阿明的遗产。其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系阿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阿明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女儿小洁年纪尚幼,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给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小洁的合法权益,结合阿明去世时小洁距离成年的时间,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及使用情况、小洁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医疗支出等基本生活保障、当地的基本生活和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由小洁继承案涉房屋部分份额,剩余份额根据遗嘱由小波继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别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权利,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与法定继承不同,在遗嘱继承往往更多强调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仍要求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案中,法院在尊重遗嘱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遗产妥善进行分割,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江苏法治报》盛心怡 管云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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