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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门铃侵犯隐私 法院判决业主拆除

2023/6/6 11:40:54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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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邵某为同一小区的业主,所在楼栋为南北向的前后幢,黄某楼栋在北向,邵某楼栋在南向,楼间隔为一条消防通道,距离仅20米。邵某的入户大门正对黄某楼栋南面及其卧室、客厅。

2020年1月,黄某发现邵某在其入户门正中央安装了360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系广角镜头、可以长时间实施远程实时监控,导致黄某的家庭生活、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邵某的监控之下,给黄某一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和精神损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

自2020年4月起,黄某多次通过物业沟通协调,无果。黄某也曾报警处理,但邵某在拆除摄像头后又再次安装。为维护正当权利,黄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拆除邵某入户门处的摄像头;判令邵某支付黄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共计3000元;判令邵某向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黄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新型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确实为当今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因智能商品背后所依赖的信息共享化程度的深化,不可避免的大数据处理必然会触及到隐私权保护界限的问题。随着监控设备技术的革新及人脸识别装置的引入,监控设施可以在监控视野范围内捕捉到更加精确、完整的录音录像内容。但当这种智能监控存在安装不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侵犯居住在其附近居民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其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私人生活安宁权;二是私人秘密不为他人知晓的权利。本案中所涉的可视门铃因邵某安装位置不当,其邻居黄某一家户内的一举一动均被该案涉门铃远程实时监控,显然此举侵犯了黄某一家不想让外界知悉的隐私空间及个人信息,对黄某及其家人的隐私确实构成了现实威胁。虽然邵某主观上并无侵犯黄某及其家人隐私的意图,但综合考虑到案涉门铃的性能、安装位置及双方居住小区已有保障安全的相关措施等因素,在无改良安装方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定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案涉门铃必要性不大是合乎情理的。

●典藏之语

技术革新带来的人工智能发展,已然扩散至我们周边生活的所有领域,人们在享受特定时代技术成果的同时,难免会忽略其潜藏的侵权风险。虽然出于维护自身安全利益的正当目的,利用高科技监控设备无意地侵犯到他人的隐私空间的整体性,仍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同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人文立场及人格保护原则,法律对隐私权赋予了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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