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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数字权益司法保护的“第一步”

2023/6/16 11:23:16 来源: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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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现代生产的核心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经营、技术),也成为法律保护的新型客体。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发展和数据权益保护。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从宏观上讲,数据权益保护不仅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还需要司法通过个案裁判向社会提供更为明确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是事实判断、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结晶”,对市场行为更具指引性;对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起着关键作用。

《中国数据要案》(第一辑)(主编:姜启波,法律出版社2023年5月出版)甄选了近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15个典型数据案件及其裁判规则,并邀请相关案件的审理法官撰写“案例注解”,国内数据权益保护的研究专家撰写“专家点评”,不仅使读者对每一个案件的前因后果“知其然”,更重要的是“知其所以然”,深入浅出地反映出人民法院和学术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认识与实践过程,对完善我国数据权益保护基础制度和提升司法裁判水平来说,是一次及时而有益的总结和探索。

《中国数据要案》(第一辑)甄选的案例涉及“Cookie隐私”“人脸识别”“大数据杀熟”“被遗忘权”“电子存证”“数据爬取”“网络‘黑灰产’”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数据问题。一旦这些问题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则意味着司法不能保持沉默,于是经人民法院审理形成了数据领域不同问题的“第一案”。正如该书序言中所说:“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案例,‘第一案’是个勇士,是个先锋,是个试验……”换句话说,这些案例彰显了中国法院迈出了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第一步”,其先锋意义具体而言体现在其裁判理念、价值和方法上。

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显著标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鲜明气象。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的历史阶段,强调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现代化社会体系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还深刻地触发了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变革,守正创新是这场变革的强大支撑和主要动力。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产生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原则下,在法律的空白或模糊地带创造性地或灵活性地化解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通过个案裁判建章立制,为国家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实践进行有益的探索,这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提高司法参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符合时代需求和人民利益的最佳策略。

例如,“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国内首例涉及互联网用户数据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审判时关于个人用户信息保护与用户数据信息商业化利用的相关规定正处于新旧交替,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还处于审议中,网络安全法尚未生效,因此关于用户数据信息商业化使用的基本规定还不明确。该案法官在综合研判新旧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参酌国外相关规定和实践,总结和提炼出了涉及用户数据信息商业化使用时的基本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首次明确“网络平台提供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益”,“互联网中商业化利用用户数据信息的基本原则,即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等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这一制度创新为个人用户数据信息保护及其商业性利用确立了保护性基础规则。正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许可所言:“该判决作为首例涉及互联网用户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开创性地运用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提出三重授权原则,具有典范性的意义。”

追求公平正义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法院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平正义在党的报告和文件中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等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公正是具体的,它不是一个绝对值,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接近价值最大化的相对值。

例如,“朱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涉及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用户网络偏好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法院审判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单纯的cookie信息不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但是如果和IP地址结合起来,就可以实现识别特定自然人。该案审判时,对“识别”进行了限缩解释,因此法院认定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网络偏好信息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无法确定该偏好信息的归属主体,因而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此后的立法,如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不断完善,将“识别性”标准从识别个人身份转变为识别特定个人,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当时法院认定cookie不属于个人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这样评价,“我们不能用今天明确的规则来苛责彼时的法官的认知和判断。”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指出,“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亦应对个性化推荐服务的不便性持有一定的宽容度”,“判断百度公司是否侵犯隐私权,应严格遵循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规范互联网秩序又保障互联网发展”。质言之,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宽容,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宽容之间的相对值。公正的裁判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同时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

善用能动司法

审判工作的现代化首先要求司法理念的现代化。2023年,在国家法官学院开学第一课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授课时强调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法院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重要职责。法院通过审判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抓前端、治末端”,发现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通过审判破解困局,定规则、稳预期,激发经济发展生产要素,这对优化营商环境来说尤为重要。

例如,“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网络平台开发的数据产品的竞争性财产权益问题。当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无法对大数据等新兴客体提供周全保护以充分满足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的发展需求时,法院经过审慎的立法调研和全面评估所涉用户、平台、第三方的权利诉求,首次确认互联网平台就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明确大数据产品是在原始数据脱敏基础上的新的分析和创造,是全新的智力成果;厘清了大数据开发者享有大数据权益的理论路径;确立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以及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该案的审理堪称能动司法的典范,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所言,“一方面激励数据产业的投资和产出,另一方面也为数据产业各个参与方实现利益平衡和有序生产提供较为清晰、确定的预期”。

数字经济给法律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也给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人民法院秉持守正创新的理念,坚守公平正义的阵地,以能动司法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现代化治理中去。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公平正义使法院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而守正创新和能动司法是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推动力,也不断促使法院在更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国数据要案》一书呈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积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不断更新和创新审判理念和方法,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生动局面——审判创新立足民生诉求,紧贴发展需要,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思路和路径;同时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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