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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频闹乌龙:法规滞后还是监管乏力

2023/6/28 11:39:50 来源: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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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在出生8年后,却被发现与孕育他的父母均无血缘关系。这种充满戏剧性的小概率事件,却在现实世界中发生了。

刘文与前妻孙芳因婚后不育,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做了试管手术(即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顺利诞下一名男婴。儿子长到8岁时,刘文发现他与自己及前妻均无相似之处,便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刘文和孙芳是孩子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2年11月7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生殖医学中心存在胚胎移植错误的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子虽然已经了结,但刘文却有诸多心结难以疏解: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谁?自己和这个孩子之间在法律上算不算是亲子关系?他们的原胚胎又在哪里?是销毁了,还是已经成功移植并顺利出生了?

这一连串的疑问涉及社会、法律、伦理、医学等诸多方面,也揭露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频频遭受质疑的现实因素。而随着这项技术对“分娩者为母”原则的冲击,我们也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在科学与伦理间寻求平衡,让这项技术始终在依法可控的范围内造福于人类。

辅助生殖为不育家庭送福音

今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2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2年末,我国人口数量比上年末减少了85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低于死亡人口,全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这就意味着我国人口近61年来首次出现了负增长。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梁建章认为,人口负增长会带来养老压力增大、市场和人口规模优势减小、经济创新活力减弱等一系列危机。“至于导致这个结果的最关键因素,是生育率的持续低迷。”

根据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调查显示,我国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继续走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64个,低于2017年的1.76个和2019年的1.73个。而作为生育主体的“90后”“00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仅为1.54个和1.48个。

从2013年开始,国家在政策方面作出调整,相继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二孩”“三孩”政策,进一步放开生育限制,鼓励适龄夫妇生育。

“别人是能生不想生,而我却是想生生不了。”来自山东的小婷今年33岁,结婚5年一直没有孩子。她向记者坦言,她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丈夫精子活力又差,医生经诊断认为其今后很难自然怀孕,“这几年我们一直在求子的路上,去过很多家医院,也碰到了很多跟我们有着相似经历的夫妻”。

根据2022年5月《柳叶刀中国妇幼健康特邀重大报告》显示,2007年至2020年,中国不孕发病率从12%升至18%,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对于高龄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生育的夫妇来说,辅助生殖技术无疑给他们带去了希望。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我们俗称的“试管婴儿”,其实就是胚胎移植技术,指的是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成胚胎,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1983年,原湖南医科大学生殖工程研究室首次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获得成功。1986年,山东青岛医学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人类精子库。1988年,中国大陆的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尽管我们起步比世界晚了10年,但是近30年,特别是近10年来,我们的技术发展得非常快。”去年5月30日,国家妇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乔杰在国家卫健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目前我国能够提供的生殖辅助技术总体技术服务量和技术水平都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妊娠率在40%至50%之间。

据国家卫健委统计,2016年至2021年6月底,全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从451家增加到539家,经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从23家增加到27家,各省(区、市)均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

面对辅助生殖技术高昂的价格,也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免费医疗,让更多有生育需求的家庭能够承受得起。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在答复有关提案时明确表示,将逐步把医保能承担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费用可控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已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了部分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今年起,参加2023年度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西湖医联宝”的居民,实施辅助生育治疗最高可报销3000元。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小婷也走上了“试管婴儿”这条道路。历经漫长的中医调理、促排、取卵取精等治疗过程后,她在忐忑不安中等来了医院的好结果:顺利培育筛出5枚健康胚胎。2020年,小婷在医生的建议下移植了两枚胚胎,最后成功着床1枚。2021年8月,小婷终于顺利生下了女儿,并给她取名叫“糖糖”。“我希望她今后都能健康快乐,不要再吃我这样的苦。”

商业代孕面临法律与道德双重禁止

根据中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人类辅助生殖出生婴儿数超过30万人。

由此可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围绕它所衍生的胚胎商业化、代孕、冻卵、血缘关系纠纷等伦理和法律问题却一直存在。

上海的陈姗因患有不孕不育症,便与丈夫罗浩商定,通过体外受精及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卵子,由罗浩提供精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并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

2011年2月,一对异卵双胞胎出生,陈珊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罗浩和陈珊,并据此办理了户籍申报。几年后,罗浩因病去世,他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理由是陈珊与孩子既无亲生血缘关系,也无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珊与罗浩父母均明确表示,不知道卵子的提供者是谁,也不知道代孕者的任何身份信息。

2016年6月,这起全国首例非法代孕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法院经审理认定,非法代孕所生的双胞胎不能被认定为陈珊的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91年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本人。而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罗浩与陈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买卖卵子、委托第三方代孕的方式孕生双胞胎属于非法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陈珊既非卵子提供者而形成生物学上的母亲,又非分娩之孕母,双胞胎不能认定为其婚生子女。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函,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的子女,其亲子关系的认定,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而在代孕中,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给了其他女性,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商业代孕目前在我国伦理道德上也很难被接受。”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与公共卫生法研究会理事、秘书长杨彤丹曾分析说,商业代孕实质上是一种生育剥削,代孕母亲“出租”子宫,提供生育服务换取利益,实际上是把人当作工具以满足个体需求,是对人的一种物化。

研究人员正在做“精卵结合”实验。(图/ VCG)

生殖细胞滥用带来伦理风险

通过对比近几年的辅助生殖类法律纠纷不难发现,这项医疗技术不仅在应用过程中存在非法买卖、非法代孕等商业化行为,还在技术操作过程中存在管理漏洞,造成生殖细胞滥用、配子来源不明等现象的出现。

刘文在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时就提出,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只有移植错误和分娩后抱错两种可能。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现有材料,孩子出生的安徽省妇幼保健院未见程序性缺陷,在该院内发生抱错行为的可能性极低。

而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生殖医学中心在胚胎冻存及提取过程中无法保证每组胚胎编号的唯一指向性,也无法体现解冻提取过程中准确溯源和核对,存在缺陷,具有导致提取非指向性胚胎的极大可能性(也即高度盖然性),并导致非预期的辅助生殖受孕后果,因此存在医疗过错。

基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报告,法院认为,可以高度盖然性推定生殖医学中心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导致“非预期的受孕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今年2月,刘文在有关媒体的陪同下再次来到生殖医学中心,对方答复称孩子的亲生父母不好找,刘文与孙芳的胚胎也没有找到。

无独有偶,即使是在辅助生殖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外,也时常因监管不力发生“乌龙”事件,产生伦理危机。

据《每日电讯报》2月18日报道,澳大利亚一名男子热衷于捐精,由于监管不力,使其顺利使用四个不同的化名在捐精机构登记。在一次社区野餐聚会时,60名孩子的家长无意中发现这些孩子大多长相类似,便联系试管婴儿诊所,发现捐精者竟为同一男子。他们试图查明该男子是否还通过其他正式和非正规渠道捐赠了精子,并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感到愤怒。

在我国,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原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除了禁止买卖和代孕等商业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规定,实施试管婴儿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原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慎推进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

2003年,原卫生部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明确规定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和伦理监督七大原则,要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医务人员遵照执行。

《伦理原则》明确,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进行促排卵,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此外,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责,《伦理原则》要求,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为加强辅助生殖技术行业自律,2019年9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以风险防范为重点,针对目前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管理的薄弱环节,从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医德医风、伦理监督等10个方面对辅助生殖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刊载于2020年3月《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困境及对策》一文中也指出,由于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自律性无法确保技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解决这项技术的伦理问题不能仅依靠生殖机构的自身监管,还必须借助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管。

根据《伦理原则》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无论是从技术服务水平还是从行政监管上来说,我们国家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整体工作都是比较全面的。”乔杰介绍说,“我们特别加强了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管,每年都会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由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价,这样就使得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知道我们的红线和底线在哪里。”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委员提案时也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调查研究,着力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跟踪生育力保存相关技术进展,审慎推进临床应用,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维护妇女和子代健康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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