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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汽油掺水网上吐槽有无尺度

2023/6/28 13:54:36 来源: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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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完油后,在行驶途中抛锚无法启动,经4S店维修检测怀疑是加油站在汽油中掺水,且该加油站网络评价似有前科,车主遂在抖音平台发布曝光视频引起热议,该曝光行为是否侵权?

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隆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综合全部证据认定被告初次曝光视频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不构成侵权,但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该汽油符合国家标准后仍未及时删除视频,构成侵权。

不删曝光视频,车主变被告

今年2月16日,原告李红(化名)在武隆某私营加油站支付油款243元购买了95号汽油29升。次日中午,该车辆在武隆乡镇到武隆城区的行驶中途出现抛锚、无法启动等情况。

随后,李红联系拖车将车送至重庆主城车辆4S店维修。2月18日上午,4S店维修检测后认为:该车部件没有破损、外观无进水痕迹,车辆无法启动是因为燃油泵有明显存水,油箱底部有少量水珠,引起燃油泵电机短路。

当天,李红经网络搜索该加油站相关评价发现其口碑较差,且疑似有掺水前科,便通过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该问题,并在某平台发布视频称该加油站汽油掺水,劝告大家不要前往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加油站2月11日进购的95号汽油进行了抽样,并于当日送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其检测结论为:抽样项目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现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于3月23日将合格抽检结果告知李红,但李红未删除视频。

2月19日,加油站负责人刘刚(化名)在发现上述视频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就此事经派出所调解未果。2月24日,该平台收到刘刚女儿关于李红视频内容不实的举报后,当即对部分视频作出限制推荐给其他用户的处理措施。

截至李红对该条视频采取处理措施前,该涉案视频转发量达2051条、评论量达2031条。刘刚认为前述行为侵害了加油站的名誉权,遂将李红与该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删除视频,发布不少于60日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证据资料费等共计6万元。

鉴定合格不删视频,侵权事实成立

庭审中,李红辩称,其车辆在该加油站加油后,次日就发生无法启动的情况,经4S店检测确定车辆燃油泵受损是因为加注燃油中存在水分导致,为此其支付维修燃油泵产生的维修费及拖车施救费共计3012元。后其通过向12315投诉和发布视频方式维权,属于事实性陈述。且该视频号只有粉丝63名,不具有影响该加油站名誉的影响力,视频发布后不久即删除。该加油站名誉受影响是因其自身销售的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所致,而非视频中个别评价所致。

该平台公司辩称,公司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存储空间。案涉视频是李红上传发布,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侵犯该加油站权益的行为,对用户的侵权行为不构成明知和应知情形。自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已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发现李红于4月1日时自行在该平台对案涉视频采取隐私处理,其他用户无法浏览、观看。平台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民事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武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作为一名普通自然人,对车辆无法启动的故障原因不知情,信任更具专业性的4S店维修诊断具有合理性,其基于亲历过程和对车辆的爱护在视频平台发布曝光视频,符合普通消费者遭遇损失后的合理吐槽和评价惯例,即李红没有损害该加油站名誉权的故意,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行为。该视频虽然提及该加油站,可能对该加油站的名誉产生影响,但该加油站作为经营企业,对消费者的合理吐槽和评论行为应具备一定社会容忍度。

但市场监管部门于3月23日告知李红汽油抽样检测结果合格后,李红作为消费者,应当对之前的评论和吐槽行为加以严肃认真的反省和审查,明知在平台发布的视频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行为会对加油站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删除或屏蔽相关视频,防止扩大对加油站的负面评价,但其未删除不实视频,违背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善良谨慎之注意义务。截至4月1日,李红放任自己的行为,未删除不实视频,造成该视频内容评论量达2031条、转发量达2051条。其中,有网友明确表示不再去该加油站加油。因而,李红从2022年3月24日起至4月1日止,在平台上继续播放视频的行为,侵犯了该加油站的名誉权。

该平台在收到刘刚女儿的举报内容后,对部分视频作出限制推荐处理的措施及回复符合操作规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后,该平台在收到诉状后立即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发现李红已对侵权视频采取隐私处理措施,在生效判决确定是否侵权前无需再采取屏蔽或其他措施,故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

综上,该加油站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红的部分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该平台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武隆法院依法判决李红删除案涉视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30日,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允许合理吐槽,但应善良谨慎

法官表示,如今,各种短视频软件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在平台分享生活日常,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守护。作为消费者,在生活中遇到矛盾要冷静对待,正确利用社交软件等网络工具监督功能,曝光的内容在不存在恶意诋毁的前提下,可以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合理吐槽,商家对此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如经官方查证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时,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删除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视频,有效防止对商家的负面影响持续扩大,避免消极应对引发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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