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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我的纠纷我做主”解决民商事纠纷

2023/7/5 15:08: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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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商事案件中,依法主持、组织、引导、帮助当事人实现“我的纠纷我做主”是人民法院当前开展主题教育、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尊重纠纷解决规律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提高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如人吃五谷杂粮总会生病一样,由人组成的社会也难免会有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体间的沟通与交往障碍,是社会关系“生病”的一种表现,会消耗各方的时间、精力和物力,阻碍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如何妥善高效解决矛盾纠纷,让守法践诺者获其应得,使违法失信者得不偿失,是社会正常交流交往所需、公平正义所在、生机活力所向。

    在人生病治病的过程中,通常都会遵循先自我调理,调理不成才会求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体有自身的免疫系统。人类社会对矛盾纠纷也有其自身的免疫和解决之道。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解决纠纷与医院诊治疾病应遵循相同、相似或者相通的原理、逻辑和过程。(民商事)矛盾纠纷诉至法院,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间的矛盾仅凭其双方或者一般的第三方调和无法解决,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事人相信法律和法院能给其一个公道。此时的法院应立足中立第三方定位,着力通过社会自身对矛盾纠纷的免疫系统和解决之道,帮助双方当事人实现“我的纠纷我做主”,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民商事案件中,依法主持、组织、引导、帮助当事人实现“我的纠纷我做主”是人民法院当前开展主题教育、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尊重纠纷解决规律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我的纠纷我做主”是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具体内容可表现为纠纷以哪种方式、什么时候、何种条件解决,充分赋予双方当事人在依法、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条件下的自主选择权。倡导并帮助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实现“我的纠纷我做主”,主要有以下四点好处。

    首先,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是怎么回事,也更知道自己的诉求是什么,让其依法自我“做主”最能贴近事实真相和解决纠纷。其次,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理性的,依法赋予其在“商讨—博弈—妥协”下的纠纷解决选择权,有利于更好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同时较少的外力干预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破损关系的自我修复,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再次,自我做主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徒劳无功的“内耗”、节省纠纷解决的各项社会成本。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运转需要各种人力物力保障,如果任何一点矛盾纠纷都直接寻求司法裁判解决,势必需要消耗双方当事人和国家司法更大的成本。而通过贯通诉讼前后的调解手段让当事人自己在法律范围内“做主”解决纠纷,则能最大程度为当事人和社会节省解纷成本。最后,自我做主有利于克服、避免司法及法律的局限与不足。法律和司法不是万能的,例如通过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因此作出的裁决是法律意义上的正义。综上,在民商事案件中让当事人“我的纠纷我做主”,选择更多样更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但能节省社会解纷成本,还能尽量减少、消弭纠纷解决留下的“后遗症”。

    调解是当事人纠纷解决实现“我的纠纷我做主”的重要方式,与判决相比,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其中会得到更大体现和更多尊重,双方也能以尽量少的成本代价和尽可能多地维护自身利益。当然,“我的纠纷我做主”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当甩手掌柜对纠纷解决不管不问,相反,因为民商事案件诉讼解纷的特殊性,还必须充分发挥法院的积极作用,如此才可能更好实现纠纷解决“案结、事了、人和、促发展”的目标。

    首先,法院要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走到一起“坐下来谈”。沟通是和解调解的前提。法院要做好协调工作,让当事人明白发生纠纷后“躲”和“拖”不能解决问题,同时通过讲述真实案例等方法为双方沟通协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其次,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诉讼风险。司法诉讼遵循特定的程序运行,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结合案情依法及时向当事人释明直接关系其权利义务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帮助当事人认清诉讼风险、树立合理的诉讼期待,从而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决策。再次,坚持能动理念,根据不同阶段,适时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意见和方案作“参考”。毕竟,当事人一般只会站在本方立场为自己“据理力争”而忽视甚至无视对方需求,因此就需要作为中立者的法院发挥“旁观者清”的作用,根据案情提出合理的纠纷解决建议,供双方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参考。最后,全面分析诉讼的代价并促成当事人和气生财。诉讼有成本,不仅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直接付出的金钱成本,还包括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以及因为诉讼可能受到影响的名誉、商誉和正常经营等暂时无法用金钱直接衡量的代价。法官通过适当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中的风险和代价,积极引导和配合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衡量自身情况,实现和气生财的两利双赢。

    面对冲突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前主题教育要求,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居中主持、组织、引导、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实现当事人“我的纠纷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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