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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野生动物被“保护性伤害”

2023/10/20 19:17: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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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逐步提升,涉活体野生动物案件呈现不断增长态势。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对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收容救护过程中仍存在办案机关缺乏养护能力、司法鉴定面临现实难题、托管机构难寻、费用较高、收容救护缺乏监督管理等问题,导致扣押的涉案活体野生动物被“保护性伤害”,妨碍野生动物保护目标的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

一是建立分级鉴定机制。查扣后及时联系鉴定,保护级别低、种类和数量少等案情简单的,在犯罪嫌疑人在场情况下,通过照片、视频等简便方法进行鉴定,存证后及时按程序放归。保护级别高、种类多等情况复杂的,及时送鉴定或托管后开展鉴定工作。

二是强化救护组织建设。构建完整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治组织体系,建设符合区域野生动物种类特性的“专科医院”式收容救护机构,加强与社会公益性救护组织的合作,保障各类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和照顾。探索建立违法者付费的救护费用承担机制,保障救护组织顺利运行,维护环境正义。

三是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保证查扣野生动物第一时间报告并经主管部门牵头送往专业救护机构妥善照顾,保证快速鉴定,规范救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各单位上下协作、内外联动,共同将野生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梅念章  李  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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