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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车辆 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2023/11/7 10:17:2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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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某昌公司为某龙公司的厂棚建设、改造,办公楼做防水等进行施工。2022 年 8 月 10 日双方就某龙公司欠付某昌公司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某龙公司将其名下奥迪和丰田三部车辆折价 530000元冲抵部分工程款,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书》,并于当天将该三部车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过户授权书等全部交付给某昌公司。厦门某贸公司诉某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厦门某贸公司贷款 28339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某龙公司未遵照履行,厦门某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17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某龙公司所有的奥迪、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

2023年3月15日,在执行过程中,某昌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并排除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2023年3月23日,法院执行局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某昌公司的异议请求。后某昌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5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对涉案三部车辆予以执行,并确认该三部车辆为某昌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后,厦门某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厦门某贸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所涉证据:

第一组证据为:《施工合同》30 份、发票 68 张(票面金额共计 1431810 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一组,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案外人某昌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存在;

第二组证据为: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某昌公司和某龙公司

之间“以物抵债”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为:三部车辆钥匙、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过户授权书实物证据以及车辆现状的照片和视频,用于证明抵债协议签订后,某龙公司将涉案三部车辆及相关材料交付给某昌公司,某昌公司已经实际取得并占有涉案车辆至今。

案件分析:

某昌公司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判断某昌公司是否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对于该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对于其物权的设立、变更,除需要实际交付外,还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因此机动车不适用普通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虽然本案中案涉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某昌公司,但因某昌公司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在查封该车辆时,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所载明的所有权人仍然为某龙公司。因此,案外人某昌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法院对于案涉车辆的执行。

观点二认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若异议人未依此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便可能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对抗强制执行。该案例评析中合议庭的观点也依此观点作出的裁判。

观点三认为:《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机动车虽然是特殊动产,但其性质仍属于动产,应当遵循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仍采取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动产实际交付,就应当视为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代理人同意第三种观点: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一是双方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二是是否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三是是否交付了特殊的动产。具体到本案,某昌公司与某龙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合同所衍生出的施工工程款部分债权已经有以上三部车辆冲抵,某昌以以物抵债方式取得车辆,并且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因此,某昌公司对该特殊动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涉案车辆已经交付给某昌公司,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某昌公司为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代理人的该观点在本案二审中,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

4.《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娄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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