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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名誉权侵权

2023/11/9 9:58:2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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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陈红涛律师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因案件涉及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比较贴近生活且具有代表性,现将该案进行分享,共同探讨学习。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一家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机车维修、汽车美容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在原告处保养车辆,原告按照规定为被告进行了保养工作,当时所使用的为某牌型号“HX6”的机油。后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故障,被告通知原告后,原告及时到达现场,并与被告各自提取了机油样品,原告为弄清楚事情原委及时将提取的机油样品送交机油厂家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粘稠度下降严重且没有通过燃点测试,说明机油受到了严重的燃油稀释作用。样品的总碱值下降,说明机油受到了较多的燃烧室窜气的污染。样品的其他指标无异常”。该检验的结论说明原告为被告更换的机油不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也不是原告所更换的机油所致。

此后,被告在没有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污蔑是原告为其更换

的机油有质量问题致使车辆故障,不停的在抖音平台发布污蔑原告的视频资料,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事宜,无奈被告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原告无法满足,况且车辆故障的原因也并非原告所造成的。被告一共在抖音上发布了五条视频,视频发出后的收看量和点击量非常大,一些不明事理的人纷纷在视频下方跟风评论,其中不乏众多的批评之声,被告此种行为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也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毛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所涉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检验报告一份。

    证明从被告车辆提取的机油样品送厂家检验,经检验原告为被告更换的机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

证据二: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侵犯原告名誉的视频、照片一组共计41张。

    证明被告在“抖音”平台发布侵犯原告名誉的视频、照片后,浏览量非常大,很多的评论都在抨击原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有些原本想去原告处做保养的人看到后也不去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

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二张。

    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收到朋友询问“抖音”视频、照片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

证据四:派出所笔录二份。

    证明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侵犯原告名誉的视频、照片后,原告向派出所提出控告,被告承认该视频、照片是其所发的事实。

法院裁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被告因车辆维护保养发生纠纷,被告理应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但被告通过抖音账号发布“黑心商家,用面酱机油坑害常年客户,导致发动机报废,用假检测报告推卸责任”“踩坑经营”等内容的短视频,其发布相关短视频的行为,虽是维权之举,但发布的短视频的主要内容及标语,如“黑心商家”“踩坑”,并加上原告门店照片作为配图,明显带有倾向性。从抖音短视频传播影响来看,视频内容确易引发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损害相关业内公众对原告的信赖,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存在主观过错,且被告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评析:

侵害名誉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其起因往往是发生纠纷后,一方没有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解决纠纷,而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视频或者图片、在街头巷尾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等方式向另一方施压,意图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殊不知,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另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具体到本案: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而不是通过在抖音平台上散布侵害原告名誉的视频或照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陈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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