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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尽审核义务 “三倍补偿”消费者

2023/11/13 17:58:5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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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本人通过微信上的某某网络平台预定了某酒店的两间房间。该酒店在某某网络平台上显示名称为“某某摩天轮云端酒店”,并且从其展示的图片来看该酒店非常高档。但是,本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该酒店实际上只是一家公寓,该“酒店”工作人员对此辩称“我们是一家酒店式公寓”。后经查询又得知,该“酒店”的真实名称是“某某区摩天轮云端酒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其提供的酒店房间与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类似“酒店”在某某网络平台上则以“酒店式公寓”“公寓”等字样表明其“公寓”身份。

维权过程

2022年9月13日,本人以某某网络平台的运营者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为由通过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将其实名举报。

2022年10月18日,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某某摩天轮酒店问题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针对客户提及酒店证照和实为公寓的问题,核实该产品我司在2019年11月上线,由于员工业务不熟未对该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接到客户反馈后我司客服人员随即联系酒店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其确实属于公寓,非酒店,同时表示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民宿公寓类上线不需要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消防许可证,仅提供营业执照即可完成登记经营,同时表示其没有消防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综上所述,该公寓需自助办理入住,相关流程我司在客户端做了相关展示,针对信息未尽到核验义务的问题,我司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应对,将该酒店进行下线处理……”

2022年10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10月22日,本人向该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随后,本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3年8月16日,第三人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本人达成和解协议。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其“作为案件第三人表示因平台供应商对酒店审核不严格,导致甲方(黄文得)居住体验不佳,今后会加强平台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督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特向甲方(黄文得)表述歉意,并同意向甲方(黄文得)补偿1200元。”当日,本人申请撤回起诉。

2023年8月17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黄文得撤诉,并且载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第三人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某某区摩天轮云端酒店名为酒店实为公寓,且其在经营期间不以真实名称提供酒店住宿服务,另外其提供的住宿房间与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也不一致,已经涉嫌消费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尽到核验义务”,导致消费者被该酒店欺诈。

本案最后经过和解,本人因被消费欺诈而应获得的“三倍赔偿”由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

案件启示

消费维权本来就难,涉及网络的消费维权更是难上加难,于是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的电商平台就放松了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就放任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由此导致本案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持续两年之久。本案涉案标的不大,但是因为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所以意义并不小。经由此案,本人有理由相信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后一定会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得更好!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黄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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