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探析我国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的民商法规制

2023/11/16 14:09:00 来源:本站
0

杨永军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本文介绍了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民商法规制的意义与方法,以期通过为免责条款制定一系列合法规范的方式,保障合同签订人员在签订免责条款时的基本权益,希望能够在提升经济活动合法交易效率的同时,给社会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带来启发。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合法权益


引言

免责条款作为当前商业格式合同中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极高的应用价值,现阶段,为避免因免责条款存在问题,致使合同签订双方出现纠纷,对免责条款下的民商法规则进行解析,可以提升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应,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提供支持。因此,研究此项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民商法规制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了保证这一情况的出现能够使国民经济得到有效发展,利用法律法规强化对商业发展的规范性,成为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具体来说,在格式合同签订过程中,免责条款的签订可以保证签订合同双方的利益,为合同条款的规范化落实提供助力,但受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管控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漏洞相对较多的影响,免责条款在落实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问题,致使部分合同签订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对我国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的民商法规制进行分析,成为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1]。

二、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民商法规制的方法

格式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种企业法人在制定格式合同的过程中,为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所提出的一些权益保障条款,从狭义的角度看,法人在免责条款中的事件发生后,并不需要为已经签订的条款内容负责;从广义的角度看,免责条款中的内容是对法人的责任进行了强制限制或整体消除。现阶段,为进一步提升条款的实用性与规范性,可以通过对免责条款下民商法规制情况进行研究的方式,消除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片面性,实现合同签订弱势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一)条例性、概括性条款

在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法律规范能够为社会经济稳定运转提供助力,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高的应用价值。但受当前我国部分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得到有效完善的影响,直接为格式合同拟定与免责条款相关的法律规范难度相对较大。在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法律规范往往无法避免某些漏洞、缺陷的出现,具体来说,一方面,受法律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影响,民商法新条例的制定难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受法律局限性瓶颈很难打破的影响,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合并、扩充的难度同样较大。

为了实现免责条款的有效规范,实现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合同条款制定措施进行优化、调整,成为一项极为必要的举措。具体来说,为了切实提升格式合同的规范性与可靠性,一方面,可以通过提升合同条款细致水平,对关键性合作内容进行精细划分的方式,实现合同签订人员权责的有效规范,降低矛盾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面对与合作事项无关的条款时,可以采用概括总结式的语言,降低漏洞出现的可能性。在开展格式化合同制定工作时,为了切实提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改进合同拟定方式,设计周密合同制定方案的方式,降低纠纷出现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合同的规范性与可靠性,在合同条款制定时,应保证条例性条款的制定以相关法律规范为基础,在与经济活动参与方划分权责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应用切实陈述的方式,提升合同的规范性与可靠性。同时,在概括性条款的制定时,仍需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并且通过对民商法规进行完备改良的方式,在提升民商法规应用成效的同时,提高合同签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重视度,切实保障合同签订双方的权益。

(二)强制性、任意性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强制执行条款不仅使法律强制性这一特点被切实展现出来,还使条款在落实过程中合同签订双方的权责不会随着主体意识的变化而发生转变,是当前合同签订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实施的条款。在当前的合同签订过程中,与强制性条款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合同法与民法,具体来说,合同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着较强的约束性,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进行果断决策,在发现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着侵害他人权益并导致他人财产遭受侵害不当行为时,依法判决免责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在当前的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合同法的合理应用可以实现免责条款制定边界的明确划分。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民商法规中的部分法律条例进行了有效牵制,因此,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为了保障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双方不仅需要保证免责条款遵循民商法规的要求,还应保证免责条款遵循我国民法诸多条例的要求,以便为合同的正常落地实施提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合同免责条款签订所导致的不公平事件时有发生,现阶段,为切实降低这类问题的出现概率,切实保障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预见的事件,在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可以在遵循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用强制性条款的制定方式;对于当前无法预见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的纠纷、疏漏,则可以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用任意性条款的制定规则,切实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利益不会受到免责条款的“侵蚀”[2]。

结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合同是保证各团体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前提,为了实现交易环节的简化,格式合同受到了经济交易双方的广泛欢迎,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法律规范平衡性的基础上,使强制性、任意性条款相互配合、相互牵制,成为实现合同签订人员权益的全方位保障,集中发挥民商法规应用优势,推动社会商业活动稳定发展,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吕军.我国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下的民商法规制探讨[J].法制博览,2021(02):152-153.

[2]章韵.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分析与探究[J].法制博览,2021(09):78-80.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