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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执行难,只在人为间

2023/11/17 11:12:1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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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军

本案系一起同学之间借款的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核心点在于出借时借款人并未出具书面借据,因双方系同学关系,也没有对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作出书面明确约定,只是口头约定月息1分8厘,借款人在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不再支付本息,后在出借人家人一再要求下,借款人才给出借人出具一份还款协议并签字按手印。

因案涉款项转账系借款人通过其丈夫银行账户收取,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将借款人及其丈夫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立案之后,因被告老家无人居住,身份证显示的地址为户籍所在地,诉状类文书送达成了问题。法院按照被告身份证显示的户籍地邮寄送达后,无人签收被退回。被告手机也无法接通,后在代理律师的极力协调下,法院同意采取在被告老家张贴诉状及开庭传票并拍照录像方式送达。

意料之中,开庭当天两被告并未到庭,法院采取缺席审判,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很满意。拿到了法院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能够把借款本息执行到位才是根本。法院判决的履行期满后,两被告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立案程序。

老百姓口中的“执行难”并非空穴来风,本案也有同样的遭遇。法院执行立案后,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财产及线索。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尽职尽责,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做一个全面的尽职调查,及时申请法院出具3份调查令,集中利用三天时间分别到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房屋及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去房管局扑了个空,因被执行人在立案之前已经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出卖了,显然是在故意赖账,房款不知去向,账户分文没有。在倍感遗憾的同时,代理律师毫不气馁,一鼓作气,穷追到底,又带着法院调查令去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

凡事并非都是顺利的,当代理律师携带调查令驱车一个小时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后,窗口工作人员看到法院调查令抬头写得不准确,让重新出具调查令才给查询。无奈,代理律师又返回法院,此时已是下午近5点半,法院即将下班。这其中有一个穿插曲,在协调法院出具调查令时,律师已经多方打听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准确全称,但因该中心系新成立的,了解到的名字就有三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给办案法官提出能否调查令抬头先不要填写,以免不准确造成舟车劳顿,来回折腾,但因法院有相关要求,最终没能协调好,才导致上述尴尬。

尽管折腾了一次,但终有收获,从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调取了借款人丈夫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产。解释一下,该房产登记在其丈夫名下,在本案起诉之前,借款人夫妇早已离婚。同时律师又调取了其丈夫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发现其为某环保局公职人员,可谓意外收获啊!

虽然调取了有价值的财产,但不能高兴得太早了,接下来的执行进程更可谓难上加难。先是因法院案件太多,使得执行进程两个多月了没有一点进展,尽管提交了评估拍卖案涉房产书面申请,但执行法官也想尽力促成双方协商调解。其实,申请人也想调解结案一次性了结,但被执行人所提条件根本不合理,一是还款金额只还本金,起诉前五年的利息不给,二是不能一次性支付,先拿三分之一,剩余两年内还清,这种不合理条件,申请人就是再大度怎能接受?

为了切实让申请人拿到执行款项,代理律师不厌其烦地几乎每隔三天就给执行法官沟通督促,功夫没有白费,后案涉房屋终于进入评估程序,但需要抽个时间先去房屋现场查看。一个炎热的下午,在律师的带领下,法官实地查看了房屋现状。本想回去之后应该很快就能网上询价或者评估了,但想得过于单纯了,回去之后20多天没有丝毫进展。当事人有点着急了,一再督促代理律师怎么执行这么长时间了还见不到钱。最终无奈之下,律师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

何为执行监督?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狱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对于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处分财产等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出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先行通过民诉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如果未按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检察院的强力介入下,案件终于有了推动。执行法官也加快了执行的进程。先是被执行人把大部分本金归还,后又把剩余本金归还,本以为案件最终案结事了指日可待了,但后面还有阻力。在被执行人归还了全部本金之后,案件又莫名停滞下来,再也推不动了!

代理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才得知,被执行人就打算把本金还了,剩余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不打算归还了。这如何了得,申请人肯定不愿意,多年的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眼看没了。作为代理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了最大程度地挽回当事人损失,又不厌其烦地轮番督促执行法官和执行监督的检察官。尽管吃了不少闭门羹,代理律师毫不气馁,因为内心深知,既然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代理律师就应该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最大程度地挽回当事人的损失,不应当被困难吓倒、向威胁屈服!

就这样,在责任心和敬业心的驱使下,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代理律师顶住压力,想尽一切办法破解执行困局。水滴石穿、磨杵成针,终于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剩余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还是希望申请人这边能适当作出让步,法官也提出,看代理律师能否从中斡旋。

作为律师,是为了代理当事人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而不是让当事人之间矛盾加剧,树敌太多,积怨太深。鉴于此,也充分考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系同学关系,在充分跟申请人沟通解释下,申请人也本着宽宏大量、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博大胸怀,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对于迟延履行金可以作出让步,在被执行人提出只能拿出8万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说服申请人放弃1.6万的利息,让被执行人拿出剩余10万,法官也同意这个数字,在充分与被执行人沟通磋商下,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再拿出10万元。

多日的阴雨天终于迎来璀璨的曙光,当法官通知让申请人来法院办理领款的时候,律师一颗稍有疲惫、略带辛苦的悬着的心终于沉下来。申请人资金到账的那一天,也非常爽快地把律师该有的报酬一本不少地支付了,当事人很满意!

代理律师以一首打油诗总结此案件的完结:        

破 局

尽管执行难,只在人为间;

找准代理人,化解笑开颜;

愿天下无讼,祈人间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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