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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数地”不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2023/11/22 14:35:4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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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和道路改造及经济的飞速发展,整村拆迁及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数额巨大,实际生活中农民和拆迁人就补偿问题纠纷骤增本案例是农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小组因补偿款该怎么分配、分配多少的问题产生的纠纷,具有代表性,现将该案例进行分享,共同探讨学习。

 

案情简介

2018年,迎宾大道东延项目占用了某某村第三村民组郝某有承包的土地,该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2019年3月份该组对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进行了首次分配,对郝某有家庭承包地按照被占用面积5.988亩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共计分配157484.4元,由郝某有之子郝某领取。 因十几户的加数地、稍头地补偿款问题该组六十来户对此有意见,认为应该全组成员平均分配,该组组长辞职换任。

2019年5月18日,该组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对土地补偿款分配作出了重新决议。会议讨论决定:青苗费、地上附属物补助费按第三村民组人口平均亩数发放;加数地、稍头地附属物补偿款归三组集体所有,按照人口平均分配。

 2019年6月份,该组对郝某有等村民家庭承包地重新进行了测量补偿,扣除加数地超额 24891.79元,其子郝 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欠条》,内容载明:今欠某某村第三村民组超领款 24891.79元加数地款。12月,某某村第三村民组对剩余征地补偿款领取时扣除该款,郝某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扣除的加数地补偿款。

争议焦点

本案系姚艳君律师与薛婷婷律师一起合办代理的民事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加数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4 891.79元应否归承包人个人所有。

所涉证据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会议记录一份,代表推选书七份,征地款分配民意调查表七份。

2.某某村迎宾大道东延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一份,共2页,原告家占用土地测量表一份及欠条一份;原告户主及其与郝某全家7人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3.村民六户各家测量的占地亩数及欠条各一份,征地款分配土地补偿款应退应得及医保补偿清单一份;委托批量开立个人账户明细签收及短信通知服务确认清单一份。

4.三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各一份;三组实际分地人数表各一份;分地记录表一份。

法院裁判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某某村第三村民组在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时对承包地是以平均分配承包地为原则,按照承包地的优劣即亩产量高低对分到劣地的村民进行面积补偿,该补偿部分的承包地也即当地村民所称的“加数地”。综合考虑某某村第三村民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补偿方式是按照“大包干”形式进行以及分配承包地的方式,某某村第三村民组所作出的对“加数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村民组成员平均分配更加符合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此外,对某某村第三村民组所提供的由郝某有之子郝某出具的欠条,郝某有并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郝某有家庭在郝某出具该欠条时对某某村第三村民组重新作出的土地补偿款方案是认可的,其在被扣除超额补偿款后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诚信原则。综上,对郝某有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加数地”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郝某有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民法典》规定:第26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第338条: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均分配的权利。

案件评析

本案从表面看是原告郝某有一家对该组土地补偿款分配不满提起诉讼,其实是十来户因相同的利益共同背后推动的结果,先让一户诉讼,胜诉后其他户再起诉。如果此案败诉,将给集体经济组织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全村几十户针对涉及“加数地”十几户村民的矛盾升级,不利于农村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士地被依法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即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来确定分配方案,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意志和集体利益。分配方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的结果,直接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利益,这样的分配方案正也依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且已全部按照全体村民人数平均分配。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决定下的分配秩序。实现了大多数普通民众朴素认知的公平公正。

土地问题作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随着道路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征地补偿”分配不均,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农户的不满,越级上访屡见不鲜。办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若不能以理服人,做不到公平公正会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律师办案一定要谨言慎行,特别注意谈吐之间一定要做到心平气和,不能激化矛盾或激怒对方,要善于与之和睦相处,不要自作聪明,为了成就感傲慢轻狂,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职业道德,依法办案。该案庭审效果很好,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姚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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