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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能否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产生影响

2023/11/24 11:55:2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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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鄢陵县XX棉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鄢陵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鄢陵县XX棉业有限公司向鄢陵某某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2日,同日鄢陵县xxx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xxxx棉业有限公司、郑xx、解xx、黄xx、梁xx、黄xx、郑xx、孙xx、王xx、黄xx、郑xx等人与鄢陵某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鄢陵县XX棉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6年9月12日河南省鄢陵县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鄢陵县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21年6月份,被告鄢陵某某银行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先后扣划了保证人部分款项,保证人鄢陵县xxx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xxxx棉业有限公司、郑xx等十二人于2023年7月份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证人与鄢陵某某银行之间借款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作为案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

案件评析:

本案存在的观点:

观点一:鄢陵某某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向鄢陵县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在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后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的出具视为公证机关代鄢陵某某银行主张了权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并未超过,应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二: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并非是执行依据,而是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执行失效的中止、中断并不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出具执行证书并不能当然认为公证机关代鄢陵某某银行主张了权利,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执行证书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明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依据仅为公证债权文书,并将执行证书定性为对公证债权文书履行情况等内容的证明材料,由此看出,执行证书仅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的证明,而非执行依据。

二、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并不能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关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规定,公正只是一种证明活动。具体到本案,鄢陵县公证处根据鄢陵某某银行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目的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有利于鄢陵某某银行下一步据此主张权利。鄢陵县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对债务进行核实的目的是了解债务履行情况,保证出具执行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而非代替鄢陵某某银行主张权利。在鄢陵某某银行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保证期间于2019年9月 12 日届满。在此期间内,被告鄢陵某某银行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以其2019年6月26日向鄢陵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该行为产生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力。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关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规定,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具体到本案中,鄢陵县公证处根据被告鄢陵某某银行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目的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下一步据此主张权利。鄢陵县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对债务进行核实的目的是了解债务履行情况,保证出具执行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非代替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主张权利。因此,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在被告鄢陵某某银行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原告鄢陵县xxx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xxxx棉业有限公司、郑xx等十二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鄢陵县xxx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xxxx棉业有限公司、郑xx等十二人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鄢陵县xxx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xxxx棉业有限公司、郑xx等十二人与被告河南鄢陵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审判决。

被告鄢陵某某银行不服二审法院判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河南鄢陵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涉法律:

本案适用的法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案涉证据:

本案所涉及的证据:1、借款合同;2、担保合同;3、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公证文书、执行证书;4、申请执行书;5、法院立案受理登记表。

案件启示: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担保并非终身,也是有保证期间的,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金融部门要正确理解公证的作用,不能认为公证后就万事大吉,放任自己的权利,如果放任权利将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许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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