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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余额宝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3/11/27 16:00:2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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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妻子)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2日生育一女。2019 年被申请人(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妻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申请人(丈夫)离婚,法院于 2022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进行了确认,但协议内容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随后,被申请人(妻子)又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婚姻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被申请人(妻子)应分得价值 2751301.87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两套房产各分166558元、134842.5元;车辆分5万元;银行存款分8367.05元;银行转账隐藏、转移的理财款项包括转移至申请人(丈夫)哥哥账户的130万元及柜台取现款项50万元;支付宝理财款194665.5元;店铺押金624101元;保险现金价值21767.44元;住房公积金21310.38元,以上共计3021611.87元,扣除被申请人(妻子)拉走的货物300000元,被申请人(妻子)应得2721611.87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将申请人(丈夫)的389331元支付宝理财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除房产补偿款外申请人(丈夫)仍需向被申请人(妻子)支付财产折价款992728元。然而,真实情况是支付宝理财款389331元系申请人(丈夫)经营公司过程中通过银行卡-支付宝余额宝向合作方支付的货款。该院以截至离婚当日未见赎回为由将案涉款项认定为理财投资,并进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对申请人(丈夫)显失公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丈夫)委托我们为该案上诉及再审代理人,本案历经中院上诉、高院再审及发回重审等程序,最终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将支付宝理财款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依法改判为支付折价款779597元,纠正了此前一、二审的错误判决,还申请人(丈夫)一份公平与正义。

案情分析:

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这些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发生当事人漏报、错报、虚报或法院漏判、错判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接受申请人(丈夫)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通过向当事人本人询问来龙去脉、向法院调取一审全部卷宗材料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待对整个案情充分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梳理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丈夫)支付宝余额宝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申请人(丈夫)将款项从银行账户转入余额宝账户后,均立即向案外公司转账,且商品说明为公司预付货款,虽转入转出款项数额略有不同,但支出数额均多于转入数额,而且被申请人(妻子)亦认可在该时段内申请人(丈夫)有支付货款的需求,该支付宝账户同日均未出现购买其它理财产品或其它大额交易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举证责任及再审条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和指导申请人在二审及再审中新提交了《招商银行收支明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余额提现明细》《截至离婚当日余额明细表》充分证据以帮助法院还原案件事实。因此,我们在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后,依法向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院裁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涉案证据:

1.《招商银行收支明细》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

3.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

4.支付宝《余额提现明细》

5.《支付宝截至离婚当日余额明细表》

案件启示:

本案的申请人是在遭受了这种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的无奈情况下,在二审和再审阶段求助于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故在接受申请人委托期间我们重新收集了大量证据,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开庭做打下了良好基础。因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采纳并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依法予以改判。故我们作为案件代理律师唯有倾尽全力,不懈付出,不畏艰难,才能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段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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