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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之争

2023/12/8 18:07:3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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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原告A公司申请了名为"板框式空气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原告将专利产品销售后在C公司使用。2011年,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空气过滤器改造技术协议,约定:将现场原有过滤器顶部切割,然后对滤芯框架、外壳与新增部分焊接加高;技术协议书后附有B公司为C公司制作的图纸,之后B公司完成改造施工。

改造前后,专利产品的区别在于:原始产品具有一层空气入口;被告改造后的产品具有两层空气入口;原告的原始产品的生产能力为:3450立方米/min;被告改造后的产品的生产能力为:5500立方米/min;内部结构不同:原告产品的滤芯框架为6层设置168个滤芯;改造后的产品为8层设置224个滤芯;经被告改造后的产品仍然具有CN2573052Y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案件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法理分析

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在使用专利产品的过程中,为更好地利用购得的专利产品,往往会采取某些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改进,从而带来了“修理”与“再造”之争。

1.专利权用尽的概念。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售出专利产品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被许可人售出专利产品之后,合法购买者就享有了自由处置该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卖、出让、捐赠该产品,均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但是对于已经超过使用寿命的专利产品的延寿措施,或者对专利产品进行生活及改造、扩大能力的措施,或者对专利产品的零部件进行再利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权用尽,则一直有不同的理解。

2.按照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授权的人将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正常的维修受专利权用尽的控制,所以修理是允许的。而制造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独占权的重要内容。如果对专利产品的维修不是正常的维修,而是制造了专利产品,则应被法律所制止。

3.区分修理与再造的考虑。区分修理与再造,不但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还涉及到社会效益的问题。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不但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问题,也是法院在处理纠纷时潜意识中思考的问题。当一件产品因某一部件损坏而不得不被抛弃时,无疑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有损于社会效益。对有利于社会效益的行为,法院往往会采取鼓励的态度。

 4.关于专利权利用尽范围内的修理、更换、回收利用与专利权侵权的判断。从现有的国内外文献看,在讨论修理、更换和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时,几乎无一例外都把着眼点放在修理、更换和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产品的“再造”上面。尤其是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改造是否属于专利权利用尽范围内的行为?

5.专利权利用尽范围外的修理、更换、回收利用与专利权侵权的判断。一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专利产品为对象的修理、零部件更换或者回收利用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二是为了修理、零部件更换的需要而生产、销售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权侵害?

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讨论稿曾规定:“专利产品的合法使用人为使专利产品能够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理、更换零部件等维护性行为,不视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只是最终稿条款被删除了。

6.对产品进行扩能性改造的行为,应该属专利侵权的范围,不属于正常的修理和更换。该行为侵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使得本已经不能使用的专利产品继续得到了使用。

案件证据

    现场图片,取证过程公证书、原告产品安装图、证人证言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原有专利产品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其改造部分的产品特征与原告享有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仅其壳体顶部与原有的正、负压门相连。被告对该产品的部分进行改造后,改造后的产品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旦改造后原有的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能力加强,使用方给被告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被告此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判决,笔者认为:

第一,专利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人为了正常使用专利产品,而对磨损、损坏的专利产品进行修理或者零部件更换,不管使用专利产品本身的行为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目的,也不管修理或者零部件更换本身是否已经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内,都属于专利权用尽范围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二,如果改造后的产品已经超出了原出售的专利产品的性能范围,侵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而是使得本已经不能使用的专利产品继续得到了使用,构成侵权。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王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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