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徐某诉吴某相邻排水纠纷案——相邻排水应有利于双方,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2023/12/13 17:16:41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0
        基本案情
        徐某与吴某两家承包地相邻,徐某承包地高于吴某承包地,两地有公用水渠邻接,各有一进水口连接水渠,亦各有一排水口。徐某承包土地后,在水渠沟底又开一阴洞排水,水排至吴某承包地,吴某为了庄稼收成,每年在自己承包地中再挖一条直沟排出阴洞的排水。后因年代久远,公用水渠部分破损、淤泥沉积,阴洞被堵。徐某直接挖开吴某承包地的进水口用于自家承包地排水,后该排水口被吴某堵塞,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相邻排水应尊重历史和现状,遵循有利于双方的原则,一方排水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徐某从承包土地起便一直利用所挖阴洞从吴某的承包地排水,吴某也作出让步在自己的承包地挖直沟为徐某排水,但吴某之前作出的让步并非徐某继续依此排水的理由。徐某尚有其他排水口可以排水,亦可采取及时清理、修缮被堵塞的公用沟渠等措施方便排水,但其选择损害吴某利益的方式直接挖开吴某承包地的进水口用于自己承包地排水,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邻排水关系是最常见的相邻关系之一,在我省农村地区因挖水沟等引起的相邻排水纠纷较为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但一方利用邻地人工排水时,如非舍此别无他法,邻地权利人不负有承受义务且有权要求予以禁止;不得不利用邻地人工排水的,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方损失,并对损失予以合理补偿;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邻地的,邻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明辨是非、不“和稀泥”,及时公正处理相邻排水纠纷,促进生产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