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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遗漏重大利空信息诱导投资者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应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决策具有关联性 ——某股份公司与马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2023/12/13 19:29:41 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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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8月,某股份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同月,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载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某股份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非关联方与某股份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等,累计从某股份公司拆借资金2亿余元,并列明了具体情况,最终决定对某股份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马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发生了数笔证券交易。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股份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情况】审理法院认为,在某股份公司数项关联交易行为触及信息披露时点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涉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应为某股份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最早日期,即应依据案涉第一笔关联交易事项触及的披露时点确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虚假陈述已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某股份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占用其资金的重大合同行为,属于隐瞒遗漏重大利空信息的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诱导了投资者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因此,该类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关联性。马某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9年1月3日起至揭露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买入案涉股票、在2020年4月30日至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因持续持有案涉股票而产生的亏损,均应认定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损失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某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为参考,最终认定某股份公司应向马某赔偿一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审理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证券虚假陈述不仅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严厉打击。审理法院在充分审理示范案件的基础上,固定案件基本事实,积极探索畅通交易数据调取进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多措并举提升办案质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了涉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系列纠纷一揽子解决,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起到了促使上市公司合法经营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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