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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后行政赔偿案是否支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

——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与某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案例分析
2023/12/15 16:02:2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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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关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是否支持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原在某某村建有屋房用于鸡禽等养殖,2013年7月5日,因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辖区内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将该养殖场的原厂房拆除。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管委会和某某办事处将已被拆毁的原厂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判令管委会和办事处赔偿损失14996889.55元;3、诉讼费由管委会和办事处承担。

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作出行政判决:1、某管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违法拆迁损失22388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某管委会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行政判决: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其中财产损失部分确定为2484410元;二、某管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共计500000元;三、驳回某某公司、贾某某、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管委会不服省高院二审改判增加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共计500000元,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院依法审理,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基础上增加了50万元的较高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但并未对相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论述及说明,因此,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故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省高院再审,作出判决:一、维持本院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本院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终,本律师代理管委会在再审程序中将法院多增加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50万元判项予以撤销。

案情分析:

1.关于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赔偿所参照的标准及数额的计算问题

涉案建筑物已灭失且没有相应的建设施工材料,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原、被告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和其他财产损失情况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生产常识酌定赔偿标准及数额,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所确定的数额合法适当。

2.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的问题问题。

当事人未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证明养殖场经营状况的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其称家庭经营不需要任何财务往来票据的主张不符合常理,其提交的拆除前房屋照片也难以证明养殖场被拆除前的真实经营状况。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论述及说明最终未支持该项费用。

3.案例参考问题。

类似的案件,全国各地多有发生,关于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法院审理中要查明几项问题如:涉案养殖场有关被拆除建筑物并未依法取得用地、建设审批手续;涉案养殖场被拆前的纳税或免税证明殖场经营状况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是否在禁养区内实施养殖,是否属于应当关停的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来判定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主流意见倾向于驳回该项损失。

所涉证据:

1.案涉建设用地使用证;

2.案涉养殖场被拆前照片;

3.强拆违法行政判决书及多份行政判决文书;

所涉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案件启示:

日常法律实务中,最近几年涉及到征地拆迁案件数量增多,法律顾问律师在服务政府单位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是要掌握各类有关征地类法律法规;二是清楚当地市一级政府颁发的拆迁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三是需要实地考察了解被征地拆迁人的实际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视频、照片、卫片等);四是熟悉最高院、省高院制定有关审理征地拆迁、赔偿类案件的工作会议资料。代理律师在处理部分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案件时,要善于从类案判决及其他类似事件中寻找出对政府单位有利的观点,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行政单位进行专项问题研判,进一步做好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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