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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涉案物的判定

——以张某丽诉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为例
2023/12/18 16:24:4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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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张某丽的朋友王某找到张某丽,称借用一下张某丽的奥迪车,去谈个项目,王某驾车离去后,过了一会儿,又打电话过来,称其因资金周转找朋友借了7万元,先转到张某丽的账户,再让张某丽转到王某的账户。张某丽收到钱以后,将该7万元转给了王某。

王约再次见到张某丽时并没有归还车辆,而是声称因欠付农民工工资,车辆被扣押。车辆迟迟未能归还,张某丽选择报警,经警方调查了解,才得知,王某驾驶张某丽的奥迪车找到贷款中介刘某,将车辆质押给刘某所称的车厂老板,贷款了上述7万元。

警方对王某刑事立案后,对刘某做了询问笔录,刘某向警方递交了王某签字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交代了奥迪车辆停放地点,交代了王某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给张某丽打电话,欺骗张某丽人说其找朋友借了7万元,转到了张某丽的账户,并未提及车辆抵押事宜。根据刘某交代的地点,警方未能找到涉案车辆。

2022年7月,张某丽以返还原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返还上述车辆。一审法院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察为由,驳回张某丽的起诉。

2022年11月,一审裁定作出后,张某丽找到我,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1、本案诉讼是基于物权提起的诉讼,并非经济纠纷。

该案属于张某丽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主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并非基于任何经济行为。故该案并非经济纠纷案件。

2、刘某对涉案车辆的占有无法律依据,张某丽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权利。

刘某取得对涉案奥迪车辆的占有,并无合法手续。不管本案是否被公安予以立案,案外人王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时,刘某明知涉案车辆不在王某名下,明知王某并未取得车主张某丽的授权,且刘某也明确陈述,王某在与刘某办理手续过程中依然在打电话欺骗张某丽其向朋友借的70000元转到了张某丽账户(王某并未告知张某丽是用车辆抵押贷款的70000元),刘某对此全部知情。故,刘某在明知王某无处分权无抵押、质押权利的情况下,依然占有该车辆,刘某对涉案车辆构成非法占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刘某依法应当向张某丽返还涉案车辆。

3、如果刘某不构成犯罪,则张某丽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依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本案张某丽是受害人,刘某是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人,张某丽是基于涉案车辆的物权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原物。

4、在刘某同样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将本案移交公安处理。

所涉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01月01日施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08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  【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01月0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所涉证据:

1、张某丽行驶证;

2、张某丽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3、张某丽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丽的诉请为要求被上诉人刘某返还其奥迪车辆,现案外人王某已经因该车辆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刘某明知车辆不是王某本人所有,仍帮助王某抵押,其行为涉嫌犯罪,应将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二审裁定作出后,刘某看到裁定认定自己涉嫌犯罪,立刻将车辆归还给了张某丽。

案件提醒:

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重点关注我们所起诉的被告是否涉嫌犯罪,如果原被告双方就所起诉的案件事实均不构成犯罪,即便所起诉的案件事实有涉嫌犯罪的人员存在,依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裁判。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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