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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意随笔“借条” “假借真还”驳回

2023/12/21 16:05:06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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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甫系情人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女方张某要求男方张某甫向其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以示爱意。2017年3月2日,张某甫遂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张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后张某50万现金放置于上述借条之上进行了拍照,以此证明现金交付,此外女方张某在趁张某甫不知情之时,用张某甫的手机通过微信向其自己发送微信信息,发送内容为:“借你的五十万元借款,我会尽快还给你”。

2021年1月21日,女方张某作为原告以该50万民间借贷事宜将被告张某甫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其陈述该50万元的资金来源系其对案外人刘某旺在法院的执行款。被告遂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张某在法院对案外人刘某旺的执行卷宗。通过卷宗发现,该笔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加之,张某对于该50万元的交付过程存在多次陈述矛盾,且结合张某与张某甫各自微信聊天的书写习惯(张某微信书写文字习惯将标点符号用“/”代替,而张某甫有正确的标点符号使用,恰恰张某甫向张某发送同意偿还借款的文字表述,标点符号均为“/”),2021年3月25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二审上诉,继续伪造一系列证据,经二审法庭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案情分析

从证据上,原告张某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借条、借款现金的照片、张某甫自认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表面看,似乎形成了民间借贷案情的证据链条,也足以使法院作出民间借贷成立的判决。恰恰因为细节才致使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起案件从一审至二审前后开庭审理了6次,争议极大,该起案涉就是黑与白的关系,如果民间借贷不存在,那么作为原告的张某伪造案涉一系列证据,属于明显的虚假陈述并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该起案件,我们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甫的代理人做到了足够的细致和谨慎,人民法院更是发扬了穿透式的审判思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逻辑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所涉证据

原告张某证据:1、2017年3月2日张某甫出具的《借条》一份;2、50万元的现金照片一张;3、张某与张某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张。

被告张某甫证据:1.法院的卷宗材料一套;2.张某甫与张某及张某甫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借条30张;3.录音一份。

  所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件启示

本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社会实践意义,本是为表达爱意的随笔“借条”,却真的被作为被告起诉至了法院。且作为女方的张某也是对法律略知一二,知悉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要求,遂伪造或提前制造一系列证据,以达到“假借真还”的非法目的。这起案件带给我们很多的思考和启示:一是对法律的思考,我们不能机械的去理解法律,我们需要透过表面去探究事实,起码需要探究法律事实,尽可能还原真相,以达到法律的公正。另外我们需要法律传播,通过本起案件,我们需要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理解法律保护的尺度和原则。“爱情固重要,法律不可违”,不能将爱情中的任性当作法律去主张,不仅得不到,反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这起案情有很好的普法宣传的现实意义。

(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律师  李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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