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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通勤客运公司诉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经营许可案

2023/12/22 14:17:1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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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某市通勤客运公司向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经审查后,告知某市通勤客运公司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某市通勤客运公司补正材料后,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理并对包车等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认为现有包车客运运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遂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某市通勤客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本案中,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作出评判后,认为某市现有包车客运运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其调查采集数据及问题判断缺乏相应的科学性、严谨性,某市通勤客运公司申请事项与一些数据提供方存在利益关联和竞争。某市通勤客运公司提供的某市包车运力不足的证明与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证据明显存在较大差异;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没有对客运市场做详尽的抽样调查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问询及调查意见,其作出的包车客运运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故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市场饱和的判断,依据不足,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责令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限期对某市通勤客运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及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更好服务群众,应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道路运输经营市场准入时,应采取更加科学、公平的判断标准,全面、充分搜集道路运营市场是否饱和的证据,从而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本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市场饱和判断所依据的调查数据由与某市通勤客运公司存在利益关联、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未涵盖客运市场全范围,也未通过科学的数据调查方式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判断,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运市场及包车需求,故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市场饱和的判断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判决撤销案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市场准入的许可职权,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维护市场公平,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建设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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