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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不动产登记 不予受理告知案

2023/12/22 14:18:00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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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0日,王某与第三人某实业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全款购买某实业公司开发的绿洲梦想广场四层C048号商铺,面积8.51平方米。包括王某在内,绿洲梦想广场商铺已售出313套,已付定金329户。王某就该商铺向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本案中,涉案商铺以地钉形式进行了虚拟分割,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绿洲梦想广场商铺进行分割问题的回复》亦同意将涉案绿洲梦想广场作为试点进行虚拟分割尝试,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该对产权进行登记确权,遂判决撤销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

典型意义

商铺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新的不动产形式,在未出售前大型商超内商铺的分割多数靠地钉确定底部空间,在此情形下,各地都在对该产权是否能够确认进行探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而商品要素资源的流动,需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不动产作为一个价值大,物权变动手续复杂,必须登记产生法律效力的商品要素资源,要想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化交易行为,登记是基础和必经程序。本案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权登记制度的有益探索,解放了商铺这一商品要素,让其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了商品市场的流通和繁荣,盘活了企业的长期闲置资产,有效支持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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