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普法教育的大旗!
引领普法教育走基层!

某食品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25 16:45:21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

基本案情

某调味食品公司生产的“皇贡宴”产品曾获得某市知名商标,属地方传统风味名食,并拥有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某食品公司生产并在全国市场销售的“亿淘猫”胡辣汤,其外观文字、图案与“皇贡宴”产品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2020年8月3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等程序,认定某食品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涉案已扣押的产品外包装袋50个;三、罚款75000元。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生产并在全国市场销售的“亿淘猫”胡辣汤,其外观文字、图案与“皇贡宴”产品高度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情形,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也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应当予以制止和惩处。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反对不正当竞争,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对某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标记的行为,认定属于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打击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知名商标,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营造法治、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扫一扫在手机端浏览当前稿件内容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教育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普法团队 证件查询